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大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域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安市投资新办的工业加工型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 域外客商投资新办的工业加工型企业,从缴税之日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按照分成比例,将县级享受部分的80%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土地总价款由企业先全额上缴,由市财政按年度上缴税金额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总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确定比例进行奖励:

投产后第一年度实缴税金5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至3000万元人民币的新办企业,土地总价款中,土地出让纯收益地方留用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足额缴纳;

投产后第一年度实缴税金10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新办企业,土地总价款中,土地出让纯收益地方留用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地方留用部分的40%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

投产后第一年度实缴税金200万元至5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新办企业,土地总价款中,土地出让纯收益地方留用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地方留用部分的70%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

投产后第一年度实缴税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企业,土地总价款中,土地出让纯收益地方留用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地方留用部分的100%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企业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企业运营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下限征收。

第五条 对于新办的招商引资企业,实行“全方位、全过程”跟踪服务,市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领办企业投产前的一切手续,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第六条 对于其他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 本政策由市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政策自2011年11月2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