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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及招商引资奖励优惠政策

为加大龙山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凡到我区依法经营、兴办实体和公益事业的客商,在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同时,我区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按市政府〔2002〕6号文件精神,外商投资兴办企业或事业,其土地出让金标准可根据不同区域条件,不同行业和使用年限,分类按等级确定,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其等级基准地价的30%。

第二条:外商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年租金标准由区政府协调市国土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三条:外商来我区投资兴建项目的申报在1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同意兴办的项目办理有关证、照,由区政府协调市审批中心5日内办完审批手续。

第四条:按市政府〔2002〕6号文件精神,外商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产权、水、电、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手续,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免收其它费用;资产评估、公证、验资等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第五条:外商在我区所办的独资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的员工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可自行确定。

第六条:外商参与我区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造,对非公有经济业主买断国有企业股份的,经审计,原企业的呆帐、坏帐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核销;在妥善安置在职职工的前提下,对该企业职工有选择留用权。

第七条:外商收购企业以企业净资产作价,在承担债务、接收全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并一次性付款的前提下优惠30%出售。

第八条:从区外调入我区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在我区投资100万元(资金或资产经有关部门认定)以上的项目法定代表人,由区政府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到区属小学就学免收捐资助学费。

第九条:引进无偿资金或实物捐赠者,经财政、审计部门认定,按实际到位资金或实物折算资金的10%,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从上级主管部门无偿引进资金或实物,经财政、审计部门认定,进入区财政并由区财政支配的,由区政府按10%奖励;没入区财政的,由受益单位按10%奖励。从上级争取到的专项资金,按到位额的3%奖励;在上年同项专项资金基础上增加额按5%,由受益单位奖励。

第十条:凡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按3%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为企业引进有偿有息资金,按引资额的1%奖励,奖金由受益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对引进区外资金来我区兴办的各类企业或项目的中介人,企业正式生产后,按三年内实缴税收最高一年财政所得的10%的比例,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按第一年税收核发奖金,如后两年税收高于第一年,按最高一年与第一年差额核补奖金)。

第十三条:凡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项目,可以同时授予区科技成果奖,并分别享受区科技成果奖2000元、1000元的奖金待遇,奖金可从区科技三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凡具有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自愿来我区企业工作的,企业同意可直接转正定级,取消试用期,并可以破格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民营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域外人才,由区人才中心负责办理接转手续、管理人事档案、保留相应身份、连续计算工龄等事宜。

第十六条:年创税达到100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区政府试聘为副局级职务。企业命名为区级“小巨人”企业。实缴税金第一年达到百万元,三年内累计缴税300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区政府正式聘任为副局级职务;五年内累计缴税500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区政府正式聘任为正局级职务,同时聘任为区政府名誉区长;当年缴税达到200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区政府聘任为区长助理;当年缴税达到300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区政府聘任为名誉区长。被正式聘任为正、副局级职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人事局办理公务员手续,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区财政供养。

第十七条:年缴税区、乡财政所得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区、乡财政返还给企业100万元;年缴税区、乡财政所得1000万元的企业,区、乡财政返还给企业300万元。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的其它要求,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九条:上述政策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