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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区关于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西安区投资兴业,实现招商、安商、扶商、富商,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目标,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在本区域内新投资兴办的实业,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国内各地的投资优惠政策,本区都可比照或择优执行。同时,本区域内已有的经济、技术、矿产等资源信息可与企业共享。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占地在1-2万平方米以内的新办工业企业,实现税收后,本区财政年实得财力1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10万元土地购置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占地在2-3万平方米以内的新办工业企业,实现税收后,本区财政年实得财力2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20万元土地购置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占地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实现税收后,本区财政年实得财力3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30万元土地购置费。

第四条 新办企业实现税收后,年实缴增值税100万元以上、营业税5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按本区财政所得财力部分的50%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企业法人将被聘为区政府区长助理。年实缴增值税100万元以下、营业税50万元以下的,五年内按本区财政所得财力部分的20%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域外企业到本区注册的,按本区财政当年实得财力的50%奖励给企业。并可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相关政策。

第六条 新办企业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全部由区政府帮助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7天内办结一切审批手续或转报手续。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需办理的工商、 税务等手续收费,均由区政府承担。

第七条 对于纳入国家、省、市的重点项目,以及新办企业在上项目或生产运营中遇到资金困难时,区政府将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融资,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企业现有人才不足时,区政府将根据需要抽调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下派到企业,协助企业抓好生产、经营、技术和内部管理,直接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九条 投资者或企业聘用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所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区政府按其缴税财政实得财力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如企业在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方面技术力量不足时,区政府将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在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可由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期间免收各种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在职员工及新招工人的培训,区政府将根据需要,提供培训基地。

第十三条 启动长期停产企业,并安置下岗职工,区政府将提供更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可按投资者的要求,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