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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为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我市国有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根据《吉林省深化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强化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组织任命管理的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市管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按照顾全大局、追求效率、体现公平的要求,形成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市管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管国有企业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方案所称市管企业,是指由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三、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 市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是指市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市管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市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发生经营性亏损企业的负责人基本年薪应适当下调。 绩效年薪是指与市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市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社会责任负担重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社会责任负担轻的企业;项目融资建设任务重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项目融资建设任务轻的企业。 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 市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市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市管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10%以内确定。 市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或因投资经营失误、因非政策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四、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市管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改进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加强对市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逐步推行覆盖企业负责人的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依据贡献合理拉开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 市管企业必须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业绩考核的公平公正。对提供虚假数据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降低企业当年考核等级,追缴多支付的薪酬,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可实行延期支付办法。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市管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追索扣回办法适用已离职或退休的市管企业负责人。 市管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市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市管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市管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市管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市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市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六、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市管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市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市管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市管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市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七、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年度市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不同行业市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调节不同行业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市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薪酬审核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告市政府。 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中的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企业中的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薪酬审核部门定期将其审核的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市管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薪、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市管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市管企业负责人和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执行薪酬制度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八、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能的部门按职责和分工组织推进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 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深化市管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市管国有企业管理的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或市管企业参照本方案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薪酬分配方案报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市管国有企业集团本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二级以下企业负责人存在不合理的偏高、过高薪酬的,市管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自行调控,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备案。 各县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参照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市方案组织实施。 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