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政发〔2016〕7号
集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集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集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8日
集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市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坚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高政府公信力;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的法律顾问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承办市政府法律事务。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法律事务,是指市政府在实施有关民商事行为、行政行为、诉讼与非诉行为等,所涉及的法律方面的事务。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受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委托负责承办市政府法律事务,其中重大法律事务须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委托。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对政府重大民商事行为、行政行为、签订履行、解除合同进行法律论证; 办理涉及政府的民商事诉讼、仲裁及执行案件; 参与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合同的洽谈和其他重大经济贸易洽谈,起草、审查、修改重要的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对重大涉法涉诉社会热点问题、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方案进行法律论证; 指导、协调各乡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律事务; 承办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主持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全面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法律专家咨询制度。市政府从全市法学理论、法律实务、政府法制、经济社会管理等领域,聘请3-5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士担任法律咨询专家。 对重大、复杂疑难或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聘请域外顾问参与,并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相关法律咨询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实行专、兼职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应选配政治素质强、精通法律、熟悉政务、擅长办案、作风优良的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法律顾问,承担日常法律事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约请具备相应资格和特长的专业人员担任兼职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选聘人员名单报送市政府相关领导确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放聘书并履行相应的签约手续。 第九条 各乡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应从本机关法制工作人员或具备相应资质及较高职业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应有计划地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与业务研讨活动,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及工作水平。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业务学习、参会、会议记录及业绩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中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进行合法性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议事决策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承办议事决策事项前期准备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论证材料。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合同的谈判和其他重大经济贸易谈判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由相关单位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委派法律顾问参加。 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合同的,有关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查修改后,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呈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市政府授权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签收与其相关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律师函及其他法律文书。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或非诉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提供法律顾问人选,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办理委托授权手续,担任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委派的法律顾问负责拟定答辩状、执行异议书或非诉法律事务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经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交相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涉及重大法律后果的,应当报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同意后提交。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委派的法律顾问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市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或非诉法律事务,在代理过程中遇有重大或复杂疑难事项,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请示报告;必要时,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视具体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以市政府部门为主体实施、最终需要以市财政资金承担责任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等法律事务,实施部门应当依法拟定处置方案,连同法律事务有关情况事前报送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查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对实施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按本细则的规定组建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对于涉及本部门的重大涉法事务,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通报,必要时可以请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提供咨询意见或协助;签署可能产生重大法律后果的合同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备案审查。 第十七条 在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中需要向市政府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由承办的法律顾问负责起草并署名,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审签同意,按程序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的法律意见书经市政府同意的,各乡政府和相关单位应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捍卫国家利益,维护本市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第二十条 市政府专、兼职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不得从事有违廉洁规定的各项活动。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市政府解聘其顾问资格,扣减其顾问费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处理法律事务需有关部门予以协助的,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要求,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0日印发《集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