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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政发〔2016〕14号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关于公布暂停征收和调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保证我市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工作正常运行,提高垃圾处理质量,营造干净整洁的生活空间,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城市卫生费”征缴业务,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6月1日起,临时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暂按原“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执行。待“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正式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根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文件要求,在临时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期间,由物价部门负责按相关程序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核定工作,召开价格听证会,制定合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