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目标任务。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内部造血功能、盈利水平进一步增强。
主要原则。坚持全面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制定可操作、可落地、可检查的政策措施。既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外部成本,又要深挖企业内部潜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引导实体经济企业提升生产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竞争力。
二、合理降低企业收费负担
降低涉企收费。凡涉企收费项目、标准全部公开,软环境办备案。涉企收费一律执行最低标准,不设弹性空间。未经备案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付。
支持“助保金池”、“信贷周转基金”业务。增加合作银行范围,提高贷款放大倍数、周转额度,市财政及时配比省扶持铺底资金。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贷款贴息补助。进入统计口径的规模以上生产型加工企业,年度产值稳定增长,发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300万元以上,补贴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企业年产值同比增加500万元以上,年内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以上,补贴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企业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当年没有下降,年内新增贷款500万元以上,补贴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三类贷款单户企业不能兼得,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已经享受省贴息补助的企业除外。
降低担保费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获得担保公司担保,担保费率降低0.5%。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用电补贴。对效益好、年度产值稳定增长的民营工业企业年度用电10万度以上,每度电分别补贴0.03元,每户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已经享受国家、省用电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除外。
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落在闲置厂房、楼宇或原建筑范围内增加建筑规模和利用地下空间的,企业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可在五年内享受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开拓市场补贴。每年组织本地企业“名、优、特、新”产品参加国内商品展洽会并签下500万元以上购销订单的,每户企业补助2万元。
校企合作补贴。与国内大专院校建立博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并取得科研成果转化,得到省级相关部门认可文件,每户企业补贴20万元。
科技进步补贴。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且投入企业稳定生产取得效益,每个发明专利奖励5万元;对新获批准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单项产品冠军称号的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
孵化基地补贴。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孵化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基地,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域内企业扩能改造的,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工业互联网发展奖补。对经省认定的上年度两化融合贯标企业、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和精益管理标杆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开展“政府承诺”履约工作。集中清理在过去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发展中的政府承诺事项,逐步解决政府向投资主体作出政策承诺和签订各类合同不兑现问题。
集中解决投资项目遗留问题。利用一年时间,集中解决我市项目建设涉及的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历史遗留的节点问题。
六、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工匠奖励。在吉林省举办的“匠心艺彩”活动中,大安市工匠在省里上榜获奖、树为典型宣传的,给予匠人1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选用人才。支持企业引进、培养管理与技术人才。对企业引进国家省级专家、行业领军硕士以上学历的高端人才,来我市落户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3年内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住房补助。对域外的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优先予以办理人事、户籍关系,其子女入学不考虑户籍关系所在地,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实行自由择校,优先录取。
七、保障措施
明确责任分工。成立大安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责任部门每年年末统计汇总、考核评审企业应享受政策申报的项目材料,领导小组例会研究确定奖励政策兑现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政策举措、降成本典型企业的宣传,密切跟踪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积极争取上级对口政策、资金、项目的支持。
加强监督检查。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转为常态化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调度总结,加强进展情况动态监测和监督检查。市政府将把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措施情况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适时跟踪督查,及时问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