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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省、市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要求,为认真做好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及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后续监管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各部门要做好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及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确保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2016年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