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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县域经济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内外投资者在长岭县域内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第二条 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外,实行登记制,允许试经营1年。

第三条 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由县里解决60%;投资额增加100万元提高5个百分点,一般不超过80%;对一次性投资额超亿元的可实行零地价。

第四条 按国家规定,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从用地之日起4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等额用于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从用地之日起5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等额用于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具体事宜另议。

第五条 凡投资者对长岭县矿产资源(油母页岩、硅沙、草炭土、矿泉水、膨润土)进行开发经营,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资源税县级留用部分,由政府返还给企业。

第六条 对兴办生产加工型和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用部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开发。

第七条 对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第六条政策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55%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人防结建费、房屋权属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城市占道管理费、绿化费、水增容费、消防设施建设费、水资源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其它未提及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九条 由引资部门负责为投资者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县里各主要职能部门要严格按承诺制度联合办公,集中审理,限期办结,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第十条 引进新建的资源深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产当年(下同)实缴税金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实缴税金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年实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投资企业及企业法人实行保护。确需检查企业时,必须到县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办公室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县里给企业法人发放“绿色通行卡”。

第十二条 对特殊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处理,给予投资者全国最优惠的政策。【200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