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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和吸引域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农畜产品加工项目,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土地出让金75%的额度县财政安排奖励经费给企业,用于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农畜产品加工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住建部门所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测绘费、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工程交易费,水利部门所收取的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消防部门所收取的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国土部门所收取的建设用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等12项费用一律免收。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农畜产品加工项目,自纳税年度开始,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100%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技术创新,第二年奖励70%,第三年奖励50%,第四年奖励30%,第五年奖励10%,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工业及农畜产品加工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国内外500强企业项目、国家及世界名牌企业项目、特色园区项目和投资额度较大及产值利税较高的商贸物流等服务项目,经审定,土地出让金75%可以由政府项目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投资方只交25%(待项目建成后发土地使用证),同时,对符合县里产业政策,对全县可以形成支柱产业的项目,还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奖励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农畜产品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后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奖励给中介人(不超100万元)。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符合入编和提拔任用条件的,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新建工业及农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以县审计部门审核认定为准(不含土地征地费用)。

第七条 开通“绿色通道”,对引进的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派专人领办、协办项目前期的立项、注册、登记等有关事宜,提供全程服务。对重点项目建立县领导包保推进组,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县软环境办公室对投诉及时受理,并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八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加工业(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另议)和风力发电及房地产开发等项目不在此规定范围内,将另行制定政策。

第九条 项目认定及补助支持资金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乡镇场园区)申报,新建成投产项目经县审计部门审核认定、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符合享受奖励政策条件,企业再正式填写审批表,国土、住建、水利、消防、经合等部门初审,最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以上扶持奖励政策由乾安县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扶持奖励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乾发【2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