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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生产的加工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企业前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和第4—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企业前3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和第4-5年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二条 凡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非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营业之日起,企业前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企业前3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从营业之日起,企业前2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企业前2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三条 凡是经省级(含省级)以上单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享受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励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四条 凡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除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和第一条中前5年内的优惠政策外,6—10年内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 凡是在开发区兴办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从经营之日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六条 凡是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域外销售核算类企业(包括在开发区注册的各类经营性公司和交通运输业),从营业之日起,企业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企业4--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七条 凡是来开发区投资的各类项目,属开发区收取的各项办证及手续费用,均采取“零收费”。

第八条 对科技含量较高、附加值较大、具有发展前景较好且规模较大的项目(投资额一般在亿元以上),实行财政补贴,补贴方式采取“一事一议”。

第九条 对在开发区投资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仓储、各类市场、批发零售商业企业,尤其是国内外知名品牌店,要给予适当优惠政策,优惠标准按照松开管发[2010]7号文件《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对进入开发区企业均实施“三项服务制”:

实行首办服务制。凡来开发区投资的企业自洽谈之日起,开发区设专人从项目审批直至投产实行服务全程包保。

实行限时服务制。在投资者提供办理所需资料齐全情况下,涉区内办理事项1日内完成;涉市内办理事项3日内完成。

实行生产经营协调服务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开发区将设专班人员协调服务,解决企业所遇到的问题,要实现在开发区内“零障碍”。

此前所发文件有与此文件不一至处,以此文件为准。松原管发【201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