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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鼓励和吸引外来客商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前郭尔罗斯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含蒙古艾里乡)投资建设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三条 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00%和第4-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由区财政专项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四条 经营期在5年以上、年缴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旅游娱乐(餐饮、宾馆除外)经营企业,从营业年度起, 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由区财政专项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 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增值税在1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20%、30%、50%由区财政专项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六条 凡在开发区新注册的区外企业(联合石油开发企业除外),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企业缴纳的税金开发区留成部分按20%给予奖励;区外石油开发企业(不含区内原有和新建石油开发企业)到区内注册登记的,从纳税年度起,3年内企业缴纳的税金开发区留成部分按1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区内原有企业和新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企业年缴纳税金开发区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的,按企业缴税金额开发区留成部分的2%奖励给企业,奖金由区财政支付。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八条 新建工业企业(各类石油开发企业除外),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实缴土地出让金的50%、6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九条 新建旅游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十条 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投资者,集体土地经开发区征为国有后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投资者。

第十一条 投资兴办生态、观赏性农林业项目,可以租用方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其租用期限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凡享受土地政策扶持的企业,均采取先征后支的方式,即由国土和财政部门先行征缴入库,在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经国土、财政、招商、经贸等部门认定后,由区财政按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标准奖励给企业。

第十三条 已享受了上述土地优惠政策,但经营期未满5年的招商引资企业,如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区管委会有权收回给予的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章 服务性政策

第十四条 凡是来开发区投资的各类企业,属开发区收取的各项办证及手续费用,均实行“零收费”。属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凡来开发区投资的企业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开发区设专人从项目审批直至投产实行服务全程包保。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每月25天宁静日规定,在其他时间内,任何单位、任何人到企业检查,都要经区招商局批准。

第十七条 区招商局要对投资者的投诉及时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向相关企业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对开发区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政策规定,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五章 中介人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开发区设立中介人奖励基金,对引进域外企业来我区注册的中介人按企业第一年缴税款额度一次性给予奖励,缴税额10万元—50万元的(不含50万元)奖励2%,50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奖励3%,100万元以上的奖励4%。

第二十条 对于引进域外无偿资金(正常拔付资金除外)的中介人,按引进资金额度给予奖励, 引资10万元—50万元的(不含50万元)奖励4%,50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奖励6%,100万元以上的奖励8%。

第二十一条 同一投资项目可以有多个中介人,但每个项目只对中介人集中发放一次奖金,奖金分配方案由所有中介人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