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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招商引资政策的若干规定

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招商引资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松原市委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体制改革强化封闭管理的决定》(松发[2002] 11号),进一步扩大对外开 放,更加积极、有效、广泛地吸引外资和域外资金,把开发区建成特殊政策区,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全市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开发 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方面

第一条 凡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企业前3年内 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第4--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由开发区财政建立企业发展基金,按年度拨付给企业,专向用于该企业的 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从投产之日起,企业前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年 度拨付给企业。

第二条 凡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非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年缴纳税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从营业之日起,企业前3年内所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建立企业发展基金,按年度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年缴纳税金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从营业 之日起,企业前2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拨付给企业。

第三条 凡是经省级以上单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除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及《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98]18号的政策外,同时享受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拨付给企业。

第四条 凡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创汇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外,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 50%以上的 ,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拨付给企业。

第五条 凡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从经营之日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 开发区财政按年度拨付给企业。

第六条 政策兑现程序为:企业持缴税凭证及相关文件到开发区计划部门,根据产业类型、时间起止等进行核准后,再持缴税凭证到财政部 门进行核准,然后报开发区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兑现(开发区财政建立企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二、收费方面

第七条 开发区除基础设施配套收费外,原则上较大型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及社会公益性企业实行“零收费”(具体问题另行规定)。

三、奖励方面

第八条 奖励对象是指提供中介服务,为开发区引进资金、项目和人才做出贡献的国内外公民、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中介人) 。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范围:

(一)引进资金的中介人;

二)引进外商来开发区兴办企业的中介人;

(三)引进高级人才的中介人。

第九条 引进的资金全部到位后,一个月内对中介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引进无偿资金,一次奖励引进资金总额的20%。

(二)引进国内外无息资金,就其使用年限不同按5—1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使用期1—3年(含3年)的奖励5%;3—5年(含5年)的奖励7%;5—10年(含 10年)的奖励8%;10年以上的奖励10%。

(三)引进国内外与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相同的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0.5—3%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使用期 1—3年(含3年)的奖励0.5% ;3—5年(含5年)的奖励1%;5—10年(含10年)的奖励1.5%;10—15年(含15年)的奖励2%;15年以上的奖励3%。

(四)引进国内外低于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资金,视其使用年限和利率差的不同给予一次性奖励。参照本条 (二),利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 奖励增加0.5百分点。

第十条 为开发区引进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一个月内,按实际引入资金5—8‰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经营期限20年以下的项目奖励5 ‰,20年以上的奖励8‰。

促成产品、技术出口或促成“两来一补”的项目成功的,按实际交易的2——4‰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专业人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才能和贡献大小对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奖金支付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执行。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奖金由引入方支付;兴办独资企业的,奖金队财政返还的 企业发展基金中支付;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的,由歼发区支付。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受奖条件的中介人,须提供合同、中介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受益单位的证明,经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开发 区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兑现奖金。

四、服务方面

第十四条 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开发区及区内企业进行收费、罚款和摊派;不准随意搞检查和评 比活动;不准借助上级机关到开发区检查工作。确需对开发区及区内企业检查时,必须报市委、市政府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到市纪检委、监察局和市开发区建设办公室登记备案后, 方可入区检查。

第十五条 开发区对前来投资建设者提供优质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特区特管,特事特办,对 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灵活处理。

第十六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围绕项目建设,推行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绿色通道制、科学审批制、举报奖励制、 责任追究制、行风评议制等八项制度,努力创建一流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服务环境和人居环境。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