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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通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通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财政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是指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使用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专项资金、政府债券、政府融资及其他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须纳入政府投资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绩效管理原则。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城建、规划、公用、环保、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和财务监督管理;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的审查;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根据职能分工,对项目进行归口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项目的工程概算进行审查;对项目投资计划安排、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等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初步审查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轻重缓急,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项目资金。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项目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性投资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编制政府性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及项目资金预算,年中编制临时性追加项目计划及项目资金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全面监督,从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各类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决算,直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实行项目建设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和规模,确保工程不超概算。确需增加投资的,须经原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政府性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主要原材料采购等事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要向财政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年度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工程工作量结算单等资料。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工程进度拨款,并按一定比例预留工程尾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单位,其资金拨付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工程款、材料设备采购款按施工进度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由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和项目建设单位编报工作量结算单,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作为工程进度拨款的依据,工作量结算单未经审核批复的,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签证和验收手续健全、数据真实、图式完整,经主管部门、监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方为有效,资料可作为审核项目决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的成本核算,严格控制各项成本开支。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项目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所属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预留工程尾款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项目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性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和政府采购情况;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

(六)项目资金来源和前期费用合理性等。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对未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决算申请,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对不具备决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结果,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转作资产和批复决算的依据。资产处置及收益等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