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7号)精神,按照国家、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加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打破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同步实施,全面规范。各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统一要求,实行上下联动,同步清理规范本地区和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做到不留死角。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由相关文件的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2.立足当前,兼顾长远。首先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其次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公开信息,强化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

二、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各区、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超越权限自定收费或基金项目;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缓征或即征即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及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