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抚松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外资规模,促进抚松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抚松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租赁、购买、承包方式兴办企业的县域外的国内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抚松行政区域内兴办的各类企业,经抚松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备案、登记后,享受本规定。

第二章 收费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内征收部分的,建设期间一律免收,生产经营期间的前五年减半收取,确属本县无减免权的,按国家最低标准征收。

第五条 域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缴纳的 土地出让 金地方留用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以列收列支的办法,给予50%的奖励。

第六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域外投资企业,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其建设用地允许投资者分期缴付土地租金(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项目,进行房地产等商业性开发用地除外)。

第七条域外投资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也可作为参股或联营的条件。外来投资的合资、合作、控股企业,按外方投资比例参照执行本规定的第四条至第七条。

第三章税收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 域外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以列收列支的办法,按年度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域外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生产性经营企业,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以列收列支的办法,按年度奖励50%给企业;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以列收列支的办法,按年度奖励30%给企业。

第十条域外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水面及利用本地资源优势(不破坏生态环境)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以列收列支的办法,按年度全部奖励给企业;第6年至第8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以列收列支的办法,按年度奖励50%给企业。

第十一条 域外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以列收列支的办法,按年度全部奖励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以列收列支的办法,按年度奖励50%给企业。

第十二条域外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房地产开发、商业网点建设项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以列收列支的办法 ,按年度奖励50%给企业。

第十三条 域外投资者购买或兼并本县的闲置国有资产兴办生产经营性和高新技术企业,妥善安排下岗职工,可将企业原资产在评估价基础上优惠出售或作价入股。本县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域外投资者合资、合作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办理房产过户时,经财政部门核准,其房产契税可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予以返还。域外投资者对其购买或兼并后新设立企业的再投资部分,同样适用本规定中有关税收减免的条款。

第十四条域外投资者在本县新办劳动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外方将其办企业所得利润,在本地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开办其它投资项目,再投资项目同样享受本政策之规定。外来投资的合资、合作、控股企业,按外方投资比例参照执行本规定的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第四章奖励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除国家和省、市投放的项目资金外,凡引进域外有偿无息资金或低于银行基准利率资金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给予奖励。其中,引进使用期2年以上的无息资金,奖励引进额的4%;引进资金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将按利率差的50%计算给予奖励;引进无偿捐赠的,按引进额的10%-20%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对引进资金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受益单位按外方投资总额的1.5%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引进资金兴办独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奖金及将金应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受益财政部门支付。

第十八条对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名优产品的,经有关部门认证后,从投产受益之日起,可连续3年提取该项目、该产品实现税后利润额的5%奖励引进人员。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五章服务承诺方面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外来投资项目,在工程配套、能源供应、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供水供气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流动资金贷款由政府协调银行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对外来投资项目的立项报告和可研报告的审批,实行联合办公。属县内审批的,从收到立项报告和可研报告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切审批手续或转报手续。如须到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县有关部门派员负责协调办理,到市办理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到省办理的,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对外来投资企业中来抚松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及特殊需要引进的国外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办理常住户口,由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其配偶的工作及子女的入学、入托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政策。本地任何部门和单位,严禁以各种理由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必须依法进行。确应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域外投资者有权拒绝。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开发利用本地优势资源、科技含量高、对本地经济拉动较强,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域外投资项目,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外给予特殊优惠(抚松长白山旅游经济开发区在执行本开发区制定的相关鼓励政策外,还同时享受本政策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中有关税费的减免、奖励的兑现,由县外经贸局会同县计经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部分条款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抚松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抚发25号文件和抚发1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