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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吉林市通过与大企业自有生活区改造、与改善环境和污染治理、与解决困难居民居住、与工业集中区建设、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连续多年全面超额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13至2016年,吉林市市本级累计受益居民4.78万户,完成总投资约120亿元。

(一)适时调整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为了促进棚改工作的快速推进,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吉政发[2013]21号)精神,结合吉林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危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4〕1号),此文件为吉林市现行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性文件。在棚户区回迁房建设标准方面,吉林市根据回迁居民要求,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先后两次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在06年棚改之初吉林市就明确规定了棚改回迁房建设标准,08年对原标准进行了改善性修改。09年在总结棚改经验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回迁房建设标准又做了重新规定,也是吉林市现行建设标准。现行的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棚户区和危旧房项目改造建设必须坚持“五高”标准,即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高品位配套、高水平管理。二是回迁房与商品房主体、配套、环境建设标准必须一致,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三是对回迁房必须进行简易装修,单元门必须安装电子楼宇防盗门,楼梯扶手为白钢扶手,楼梯踏步铺设大理石或防滑瓷砖,进户门安装防盗门,室内安装实木门,室内墙壁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安装生活器具,达到居民进户后即可正常使用,并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二)创新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省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转变,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的要求,吉林市新出台了《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该规定最大的亮点在于实行“双保”即:保障棚改居民安置面积未达到45平米的享受最低45平米补偿标准;保障棚改居民货币补偿价款低于政府保障价的按政府保障价补偿。通过政策引导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如选择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房的居民,再给予货币补偿款的25%购房补贴优惠。对全市商品房放开,已完成了商品房户型、数量、数据统计筛选工作,符合预售和现售条件房源全部纳入商品房房源信息数据平台,可供居民自主选择。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制度的出台,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夯实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三)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新模式。省住建厅将吉林市作为先行试点城市,加强指导督促和服务引导,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新模式。吉林市由主管市长牵头成立专门工作组,并抽调住建、财政、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成立二级战斗组,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提供申报贷款所需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及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贷款项目计划编制、财政承受能力核定和出具政府购买服务纳入财政预算文件等相关要件,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一日一碰头、三天一调度、一周一总结的方式,同时加强与国开行的合作与沟通,邀请省国开行的专业干部常驻工作组全过程指导工作,研究确定了整套工作模板,确保了申报工作的顺利推进。

通过集中力量,部门联动,创新举措,攻坚克难,经过40多天的日夜奋战,吉林市终于不负众望,通过优选项目、成本测算分析,编制可研,健全制度等一系列工作,探索出政府购买服务的一套完整程序,包装的46个项目(涉及居民3.56万户)及红线外配套95条道路,经国开行总行贷款委员会审核,取得国内首笔98亿元额度授信。目前,吉林市的成功做法已在全省推广,白山市、松原市、辽源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和农安县等市县棚改贷款项目通过复制此方式已全部通过省开行的评审,共申请贷款资金16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