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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实行工程总承包暂行意见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政府投资

重点项目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实行工程

总承包暂行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上饶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暂行意见

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降低社会成本,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上饶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通过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方式实行工程总承包。

二、组织实施

2.制定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投资的城建重点项目工程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实施方案。

3.成立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市发改委、市建设局牵头,市监察、法制、财政、审计、规划、城管、房管、城投公司等部门人员组成,根据前述实施方案对拟参与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评定,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全程参与,建立工程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预选承包商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集中更新一次。

4.评定预选承包商考核评价内容:根据缴纳税额、资质情况、工程业绩、质量安全、诚信管理、履约评价、特殊贡献、银行授信额度、投融资及与省、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情况综合认定。

5.工程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分为以下三类:

具有特级施工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或行业甲级资质及其他各类专业承包最高资质,可承接投资额为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为一类工程总承包商;

具有壹级施工资质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行业甲级资质及其他各类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可承接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为二类工程总承包商;

具有贰级施工资质和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可承接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为三类工程总承包商。

本处的投资额系指可几个同类项目组合一个标段的总投资额。

6.各类工程总承包商可以组建联合体,对企业诚信度高、管理水平优秀、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接受二级建筑企业与工程设计行业甲级机构组成联合体申请,如与省、市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具有总承包相应资质,允许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直接进入名录申请。

7.投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8.发包方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立项或上述工作完成后,发包方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编制投融资及工程总承包招商文件报评定小组审定后,在名录内的预选商中公开招商并进行发包。

9.市城建重点项目招标由预选承包商名录内企业自主报名,采用报价承诺法或综合费率法评定。

10.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取消预审环节。投标人从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5日。对采用报价承诺法评定的,缩短招投标时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11.工程发包方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程造价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预算及招标投标文件约定为依据。

三、监督管理

12.对在申请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申请人,经查实,已受理的退回申请,已列入名录的清出名录,不予受理其预选承包商申请。

13.发包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认真履行合同,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发现承包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问题的,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工程完工后,应公正、客观地对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报建设主管部门,评价报告作为预选承包商入选考核及管理的依据之一。

14.预选承包商应当履行的义务: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用的建筑及装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推行文明施工,做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防范质量安全隐患;

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专项分包工程款;

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15.预选承包商中标项目注册建造师应严格履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等相关要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6.预选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可在规定情形出现后的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

在一年内投标报名后,无不可预见的缘故不递交标书次数达到2次的;

在一年内投标报名后,递交标书被判定无效标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被拒收标书的次数达到3次的;

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17.预选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名录中清出:

1次以上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

严重违反建筑市场或发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被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限制市场准入的;

已不再具备进入名录的基本条件的;

拒绝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对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申请。

四、施行时间

18.本意见自2016年9月10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