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国家、省及我市鼓励类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若企业劳动生产率、资金利润率、人均创利率和资源能源利用率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或高出平均水平且企业达到市重点企业规模的,给予300万元以内的贴息支持;若企业以上“四率”高出平均水平但企业未达到市重点企业规模的,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贴息支持;若企业以上“四率”低于平均水平的,不予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市本级和受益县区、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
2、对“3010”工程项目进行前期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总投资30亿元以上(含铺底流动资金,下同)的工业项目,其前期费用补助150万元;总投资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其前期费用补助50万元。凡“3010”工程项目一经确认,即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给项目属地的县区、开发区。
3、设立“3010”工程项目进度完成奖。按照投资进度,总投资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项目在3年内完成全部投资并竣工投产且达产达标的,给予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30万元奖励;总投资3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5年内完成全部投资并竣工投产且达产达标的,给予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50万元奖励。
4、对“3010”工程项目,优先安排申报省重点工程项目及用地指标。
5、凡世界500强企业将生产基地和中国总部落户我市,且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该企业300万元;凡国内200强企业将生产基地和公司总部落户我市,且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00万元。
6、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被新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市优秀新产品并形成产业化、产生效益的前十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
7、鼓励企业创品牌。对被国家、省工商部门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8、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对全市工业出口创汇总量前十名企业,以及年出口创汇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速30%以上的全市工业出口创汇增速前十名企业,为降低其物流成本,对其外销内陆运费给予50%以内的补贴。
9、对主营业务收入当年增幅20%以上,且上两年度增幅10%以上的市重点企业,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适当予以奖励。
10、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30%以上,且上两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当年税收增幅分别达10%以上的市重点企业,以主营业务收入增幅30%为基数,按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坚持市领导到市重点企业以及“3010”和“十百千亿”工程项目现场办公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和督查督办跟踪问效机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做强做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12、加大技工培训力度。凡企业和培训机构围绕我市工业发展需要,实行定向订单式技工职业培训,且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和培训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每培训1人补贴400元的标准资助企业和培训机构,市促进再就业资金和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各承担50%。其他部门的相关政策要向“3010”工程和“十百千亿”工程项目倾斜。
13、对有突出贡献的大企业,可以在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新建广场、公园冠名,由市工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14、市、县区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应有市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并适当增加其名额。
15、评选一年一度的南昌工业经济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销售10强企业、纳税10强企业、节能降耗十佳企业,并分别给予每位企业家5万元、每户企业2万元的奖励。
16、每年组织县区、开发区分管工业的领导、工业部门的负责人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参加高级人才培训、外出挂职学习或出国学习,培训补助资金从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