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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出台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奖励暂行办法

“首发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在中小板上市的,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在境外主板上市的,奖励300万元!”“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15万元;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30万元;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超3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最近从渝水区发展和改革局获悉,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全面建设全省发展升级示范区,渝水区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出台并实施《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奖励暂行办法》,每年拿出2000万元,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区级财力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工业园区及相关主体,给予奖励。 《办法》划定了共18大奖励类别,分别是:企业上市奖、 发展贡献奖、“四上企业”奖、纳税规模奖、科技创新奖、创品牌奖、质量提升奖、绿色生态奖、总部入驻奖、旅游发展奖、文化创意奖、电子商务企业奖、服务外包企业奖、现代物流企业奖、现代农业发展奖、园区提升奖、特色小镇奖、渝商回归创业奖等。 《办法》明确了奖励原则:限额奖励的原则。奖励金额2000万元。其中,一产三产合计奖励1000万元,二产奖励1000万元。属地企业项目适用的原则。所奖励的必须是在渝水区注册或由区外迁入后重新注册,且税务登记在渝水区的企业。不重复计算与享受的原则。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奖励。享受了省、市相应奖励的不重复给予奖励。二产奖项重复的,以工业发展基金奖励标准为主,奖金也在其发展基金中列支。与其他原有区级奖励政策有重复的,以本奖励办法为主,没有重复的即按原有奖励政策奖励。特别奖励原则。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奖励。 《办法》明确了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渝水区,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区级财力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工业园区及相关主体; 《办法》还明确了准入门槛:有下列情形者,当年不予奖励:发生偷税、逃税、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质量事故等被“一票否决”或发生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不符合国土及建设规划的项目,不符合产业准入政策的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且3年内不再具备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