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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祁街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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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403544X /2018-00002生成日期18-01-09公开日期18-01-22文件编号玉街发〔2018〕2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发布机构惠山区玉祁街道公开形式网站,文件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有效期长期公开程序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主题词财政、金融、审计主题词财政关键词财务,资金,工作制度体裁通知文件下载

内容概要: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现将《玉祁街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街发〔2018〕2号

关于印发《玉祁街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村,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现将《玉祁街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办事处

2018年1月9日

玉祁街道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报销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区委《十项规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街道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等。

第三条 明确职责。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行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各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报销凭证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取得合法票据。各单位发生公务支出行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票据。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等凭证,须据实填写品名、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须加盖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无财税机关监制章、无单位名称、无开票日期、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字迹或印章不清楚,伪造、变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一律不予报销;禁止用白条报支各类费用。

第五条 严格审批手续。各单位发生公务支出行为,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在原始票据或支出审批表上签字。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单笔金额超过伍仟元的公务支出,要由经办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

第六条 规范公务接待费报销制度。各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为公务接待审批人。公务接待经办人员应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内容和要求,一次一单认真填写,并报单位领导审批。严格执行公函接待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经办人员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时应提供正式发票、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以及各项接待费用结算清单。凡超出公务接待标准的公务接待费,不予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规定,按《无锡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规范会务费报销制度。各单位召开各种会议应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现行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经办人报销会议费支出应提供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正式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予报销。会议费支出标准,按《无锡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无锡市惠山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规范培训费报销制度。各单位举办培训应事先编制《培训费预算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现行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经办人报销培训费支出应提供培训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培训费结算清单和正式发票;凡超出规定标准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培训费支出标准,按《无锡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规范差旅费报销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报销出差人员差旅费。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出差和会议等经费报销,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本单位审批单和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按照区委办、政府办《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外出管理的通知》的要求,领导干部因公离锡外出活动费用须凭《领导干部离锡外出审批表》报销,未经批准,单位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出行事项的,旅行社应向委托单位提供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和相关支出票据原件,除租车费和必要的代办服务费外,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差旅费支出报销标准,按《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外出到区级公务出行保障范围以外的,实行往返交通费包干办法。因公出行人员凭《保障范围以外市内公务出行审批表》和《保障范围以外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报销审批表》到单位财务部门报销。交通费报销标准,按《无锡市惠山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规范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报销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无锡市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销因公临时出国费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报销时应提供无锡市外事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审批单、区财政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审核单和相关发票,区管干部还要提供《领导干部离锡外出审批表》。

第十一条 规范因公赴台费用报销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无锡市党政机关因公赴台经费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报销因公赴台费用。因公赴台人员报销时应提供无锡市台办因公赴台审批单、区财政局因公赴台经费审核单和相关发票,区管干部还要提供《领导干部离锡外出审批表》。

第十二条 规范办公用品购置制度。各单位要按需购置办公用品,并按实际购买办公用品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如实开具发票。若发票上未列出办公用品明细的,应由供货单位提供由税控系统打印的物品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规范公务用车支出报销制度。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在使用苏通卡的高速公路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报销车辆通行费票据。报销公务用车维修费须附维修审批单、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维修明细结算清单。

第十四条 规范修缮项目支付程序。各单位修缮项目须事前编制预算,按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附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要编报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竣工审计,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支付。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而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严格按规定标准支出和使用现金。财政结算中心和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现金日常管理,规范现金支付行为,要坚持以转账方式或“公务卡”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不得违反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取、留存和使用现金。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和坐收坐支现金,杜绝白条抵库和超标准留存现金。

第十七条 禁止各类违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和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严禁用公款接待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违反以上规定而产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财务报销的监督检查。街道纪工委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专项督查中对财务报销情况进行督查;街道财政所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实施的相关审计中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情况进行审计。对于在各种抽查、检查、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街道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