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引进政策
(1)引进对象
在国内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海外创业创新经历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宿迁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或与我市企业合作创新,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创新人才或团队:①拥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②拥有符合国家、省、宿迁市产业发展所鼓励的方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且能引领宿迁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对宿迁产业提升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③拥有可形成宿迁市新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重大项目。
(2)支持政策
①根据引进的人才项目评审情况对创业领军人才可给予100-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创新领军人才可给予50-150万元的创新启动资金。
②引进的人才项目企业注册后,可对其100万元以下贷款提供政府贴息,并给予不低于100万元贷款的资金担保。
③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的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三年后优先购买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定销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④根据项目规模及生产建设情况,优惠提供标准生产厂房,免收首年租金或给予10%的购买优惠;需生产建设用地的,在用地政策上给予倾斜。
⑤引进人才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根据投资各方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最高可达70%作价入股。
⑥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产业化生产时,优先享受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全民创业发展基金、软件和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高效外向农业发展资金、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等有关专项资金的扶持。
⑦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政府给予一定的风险投资。
⑧到宿迁创业所需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由注册所在地安排专人帮办。需作环境评估的,市、县(区)环保部门一律免收环费。
⑨宿迁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其他优惠政策如安家费、生活补贴、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同时享受。
⑩符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的人员,按省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另可享受最高150万元的资助资金。
2、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定5年以上正式合同,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可享受以下待遇:
(1)安家补贴。标准为:两院院士25万元,国家级专家20万元,省级专家、博导15万元,博士10万元。拥有专项发明和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级专业人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家补贴,安家补贴分5年支付。
(2)生活补贴。每月标准为:两院院士4000元,国家级专家2000元,省级专家、博导1000元,博士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600-800元。
(3)医疗补助。用于补助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每年标准为:两院院士4000元,国家级专家2000元,省级专家、博导1000元,博士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600-800元。
(4)科研启动经费。高层次人才的科技开发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可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经费,标准为:两院院士20-30万元,国家级专家10-15万元,省级专家、博导6-8万元,博士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3-5万元。重大科研项目可适当提高经费标准。
(4)突出贡献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的各类高级人才,给予国家和省同等额度的资金。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随迁家属可在本市任一地区办理落户手续;随调配偶的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入托,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免收择校费。
3、急需人才引进政策
工业企业引进的急需人才,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根据学士、硕士、博士或中级、副高、正高等不同的学历、职称,依照专业的紧缺程度,最高可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和8万元的补助。
市里建设人才公寓,优惠提供给外引人才租赁或购买。
推行“专项事业编制”人才派遣制度,由市编委在市人才服务中心设立专项事业编制,用于引进各类紧缺人才,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用人单位需要,采取人才派遣的形式,将其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以达到服务用人单位和人才的目的。派遣人才享受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
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为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主要创业人员提供免房租公寓或按人均6000元/年补贴房屋租金,优惠期为2年;为其他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提供廉租公寓,房屋租金给予50%补贴,或按人均1500元/年补贴房屋租金,优惠期为2年。
4、创业扶持政策
大中专(职、技)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性收费。免费为到民营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评定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业务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为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主要创业人员提供免房租公寓或按人均6000元/年补贴房屋租金,优惠期为2年;为其他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提供廉租公寓,房屋租金给予50%补贴,或按人均1500元/年补贴房屋租金,优惠期为2年。
5、人才中介机构奖励政策
鼓励人才中介机构和个人积极参与宿迁市人才引进工作,按照引进人才的情况分别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1)每引进1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给予5-10万元奖励。
(2)每引进1名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关键性人才或宿迁重点创业创新团队中的高层次人才,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每年对合作单位进行绩效考评,对引进的符合当年度宿迁市紧缺人才引进补助目录规定条件的人员,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