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工业经济集聚发展,全面提升我区工业经济综合竞争实力,根据《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宿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全区工业企业转型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新落户项目培育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落户我区亩均投资强度达24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入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奖补,专项用于项目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奖励金额不高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实际发生额。
2、产业引导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补助金额相当于企业前两年缴纳增值税的20%、后三年的10%,以及前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2%、后五年的16%之和。补助期限从企业首次缴纳增值税开始,分年度预算拨付。
3、贷款贴息。凡一次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购买主要设备贷款总额,给予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不超过两年的贷款贴息。
4、厂房配套。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标准化厂房或订制个性化厂房。现有标准化厂房,可以按照不低于成本价出售给企业或者企业先租后购(租金可以抵扣购房款);有个性化厂房需求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图纸,由政府投资公司先行代建,企业按协议回购;由企业和政府投资公司共同出资代建的,厂房产权归政府投资公司,企业出资部分作为回购厂房定金,政府投资公司出资部分按照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入建设成本,政府投资公司对企业的定金按照同等贷款基准利率结算利息,厂房建成后由企业按协议回购。
5、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公司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并在保留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决策权的情况下,不参与项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按投入本金加一定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有序退出。
6、外资奖励。对工业类外资项目年度注册或增资,且当年全部到账的,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
新引进项目的扶持政策均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签订协议,其中贷款贴息、厂房配套、股权投资原则上单个企业只能享受一种。
二、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
7、鼓励企业进规模。对首次进规模且年度开票销售超过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8、鼓励企业跨越升级。对年度开票销售(不包括关联交易金额)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度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9、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对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传统产业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4%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0、鼓励新兴产业扩能增效。对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膜材料及相关产业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推动智能化改造。对生产过程中采用或部分采用自动化、智能装备、实施后人均产值明显提高、减少用工10%以上、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智能化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6%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2、引导绿色化发展。对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煤、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节能降耗项目,或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项目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四、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
13、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60万元、6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4、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5、鼓励企业信息化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数字企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
16、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新产品”(含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省级信用“贯标”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
17、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引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职称人才的企业,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对引进高级技师或副高职称人才的企业,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引进人才必须与企业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在该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
同一企业、机构或产品被多次认定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奖励。
五、鼓励企业品牌质量建设
18、支持企业打造自主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国家级名牌产品、江苏省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19、鼓励企业制定各类标准。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相应标准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即大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中小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成立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的企业及有关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提出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得到立项许可,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经省级标准主管机关依法发布后,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20、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 积极鼓励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展(博)览会,对境内展会给予每个展位5000元奖补,境外展会按照展位费5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对在我区牵头召开国内行业发展高层论坛、年会等重要行业活动,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1、支持企业拓展销售渠道。对首次加入第三方电商平台的企业,按照当年平台使用费实缴额的3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自建电商平台、购置定制设备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投入的2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2、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对年度自营进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含其注册的外贸公司),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设备进口除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3、鼓励企业配套协作发展。企业年使用名优地产品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鼓励企业股改上市
24、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对在沪深股市及海外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补助50万元,报会后补助10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补助100万元。在“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或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等地方性场外市场成功股改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补助。
25、鼓励企业扩大融资。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转让股权融资或募集融资且投资在我区,净融资超过5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每多融资500万元,增加奖励2万元。
26、鼓励企业增加投资。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并投资在我区,达到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达到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万元。
八、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27、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加大外引内联力度,积极开展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兼并重组。对签订兼并重组合同后的一年内,以自有资金新增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并实现投产达效的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3%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行业100强、央企实行兼并重组,并实施设备投资超过5亿元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28、支持企业联合发展。对与省级以上研发力量较强、拥有专利技术的科研院所重组合作,双方确定占股比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实现新产品新技术投产达效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与拥有自主核心技术、专利产品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联合、参股、管理企业,双方确定占股比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实现新产品新技术投产达效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9、鼓励引进各类资金。对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不含本区国有投资公司)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当年对企业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0、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财政奖励、金融和资本支持等政策,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本意见适用于符合我区产业定位,在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或按协议约定投资到位)、无失信记录、无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等不良记录的工业企业。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可以同时享受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区扶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对发展速度特别快、技改投入特别大、税收贡献特别高的跨越式发展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湖滨新区出台的工业经济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与上述条款发生冲突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本意见由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