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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资助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要求,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须组建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面向省内外聘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专家。

第七条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进行评价。

第九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通常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审批。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供省辖市科技局审查。

1.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2. 经立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

3. 项目工作总结;

4.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

5. 项目研发及产业化建设报告;

6. 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7. 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8.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佐证材料;

9.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10. 建设的产业化生产线等产业化设施图片;

11.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12. 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省辖市科技局审查全部验收材料,并会同财政局到项目承担单位现场考察,对照合同和可研报告组织对项目的初步验收审查,根据初步验收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第四章 验收审批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批复其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1. 未完成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规定的研发及产业化任务;

2. 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 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 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 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6. 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合同到期的一个月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延迟验收报告。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合同任务未能完成的原因,明确合同任务的完成时间,并经省辖市科技局审核盖章。申请延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 对合同到期后不能进行验收的,或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并根据检查审计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收回结余资金,并在三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申报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通过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情况,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并按规定撰写《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科技厅审核发放《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后的20天内,通过省科技厅相关网站将验收项目信息录入验收项目数据库,并生成验收证书纸质文本后,按项目验收申请渠道及程序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证书》由省科技厅统一编号,加盖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项目验收专用章。凡未按要求录入验收项目数据库的项目,不予办理验收证书。

第二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两年内,省辖市科技局和承担单位应配合省科技厅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对验收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连续三年不受理该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相关验收专家的行为将记入省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库。

第二十三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