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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灌南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基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基金),为规范转贷应急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贷应急基金基本情况

(一)管理原则和运作期限。转贷应急基金坚持以“服务企业、突出重点、规范运作、严控风险”为原则。转贷应急基金存续时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二)基金来源和规模。转贷应急基金来源由政府资金和企业出资两部分组成,县财政安排转贷基金1000万元,企业应急基金成员实行自愿加入方式,企业出资办法另行制定。

(三)使用期限及利率。为充分提高转贷应急基金的使用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基金使用前7天的日综合费率为0.35‰,超过7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0.45‰,转贷应急基金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到期还本付息,由转贷银行负责划入转贷应急基金专户。

(四)使用对象。

1.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县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凡列入淘汰或限制产业范围的企业不得使用转贷应急基金;符合转贷条件的应急基金成员、规模以上企业优先使用;单笔转贷应急基金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转贷应急基金仅限于本县内银行贷款转贷,经贷款银行审核,符合转贷条件并由贷款银行出具《灌南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基金业务联系单》(附件2)的企业。

3.对园区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生产经营不正常、有职工欠薪、有民间融资、有经济纠纷诉讼以及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予提供转贷支持。

二、组织架构

县政府成立灌南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基金运作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金融办、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审计局、中小企业局、人行灌南县支行及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转贷应急基金的组建、协调、管理、运作等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金融办,县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1000万元转贷应急基金,并负责对基金专户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灌南县支行:负责协调贷款银行为转贷企业使用转贷应急基金提供支持;协助县金融办做好转贷应急基金的风险预防及处置。

县金融办:负责转贷应急基金的管理运作、风险预防及处置。根据转贷应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授权,委托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转贷应急基金的具体管理使用,督促银行和企业在协议期内及时发放贷款并归还借用基金。

县中小企业局:负责企业专项基金的筹措。

县国土局、住建局:在企业贷款偿还后,要简化企业办理相关权证等手续,原则上当天提出,当天办结,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县审计局:负责对转贷应急基金开展全面审计监督,向县政府提交转贷应急基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三、运作流程

(一)企业提出转贷申请。企业向贷款银行提出转贷申请,并根据银行要求准备好所有贷款手续。企业转贷申请时间的把握上,要本着“宁多勿少、杜绝逾期”的原则,在贷款到期前,留出足够供自身准备相关手续和供银行审批的时间。

(二)银行审批。贷款银行在企业提出转贷申请后,视同企业贷款已经结清,提前进行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银行向企业出具《灌南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基金业务联系单》,以及本级或上级行审贷委员会同意发放贷款的审批单复印件。企业凭联系单和审批单,同时提供待转贷银行贷款借据复印件、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灌南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基金申请表》(附件2)等资料向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三)担保公司审查。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转贷应急基金使用条件和存在的转贷风险,拟定出借转贷应急基金金额和期限,并报县金融办审批。

(四)签订三方协议。对符合转贷应急基金使用条件的,由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企业和贷款银行三方签订《灌南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基金借款协议书》(附件3)。

(五)转贷应急基金划拨。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立“灌南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基金”专户,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审批后的转贷应急基金金额将基金转到申请企业贷款户。

(六)偿还贷款。转贷应急基金到账后,贷款银行须及时扣还所欠贷款。

(七)重新发放贷款。银行在企业归还贷款并完成权证抵押登记等手续后,应在最短期限内向企业重新发放贷款。

(八)偿还转贷应急基金本息。贷款银行按企业借用转贷应急基金的实际金额和利息之和,将企业贷款资金直接支付到“灌南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基金”专户,其余部分转入贷款企业银行账户。

四、本办法由县金融办和人民银行灌南县支行负责解释。《灌南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