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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省级商务发展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省级商务发展专项切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苏财工贸【2010】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规【2010】40号),结合淮安外经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省级商务发展专项切块资金是指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切块到我市、以支持我市外经贸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切块资金)。

第三条 专项切块资金的使用原则是:

(一)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保证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

(三)效益优先,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切块资金支持在我市注册的各类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扶持重点项目包括:

(一)开拓国际市场

1、支持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4500万美元以上(含4500万美元)的各类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按不超过摊位费支出的50%、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予以补助。

2、支持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4500万美元以下的各类企业参加列入市商务局发布的年度国际贸易促进计划,且未列入省自办展、重点展和推荐展范围的重点国际展会,按不超过摊位费支出的30%(或每个企业1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予以补助。

3、支持企业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外国际展会观摩及国际市场考察活动,给予参加企业不超过1.5万元/人补助,每个企业单个项目最多支持2人(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各级商务部门有计划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展会和国际市场考察活动,对组织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二)培育出口载体

1、支持重点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4500万美元以上(含4500万美元)的各类企业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建设,支持其境外商标注册(不含咨询服务、年费等)、出口产品认证(不含国家强制性认证)、境外宣传广告(包括路牌、报刊、影视广告)、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50万元补助。

2、帮助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支持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4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出口产品质量体系认证(不含国家强制性认证)和电子商务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各种管理体系、产品体系初次认证和电子商务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30%、同一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3、鼓励生产企业开展自营出口。对新增的生产型出口载体(含生产企业在我市设立外贸公司开展自营出口的)且当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给予2万元∕户的奖励;当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户的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企业负责人。

(三)改善外贸结构

1、推动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优势传统产业(纺织服装、冶金、轻工建材、农产品)扩大出口,对自主研发成功、设备投入超过50万元并形成100万美元以上出口规模、带动转型升级、未获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出口产品研发项目,给予不超过研发费用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2、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对引进技术或装备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出口结构改善、且符合发改产业[2009] 1926号《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规定范围、未获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改项目给予贴息支持,贴息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出口品牌建设。对新获得“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每个品牌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促进公平贸易

支持企业自行参加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案件。具体包括: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调查等案件;其他涉外法律事务中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活动;市内企业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

1、企业赴境外应诉、交涉所发生的国际机票和生活费(按国家标准计算)按80%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企业新立案件、行政复审案件、日落复审案件、新出口商复审案件等律师费实际支出给予80%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企业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其律师费支出给予80%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新发起成立、为企业或政府部门提供无偿服务的贸易摩擦预警点、产业损害预警点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同一预警点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以上4个项目不重复享受。

(五)推动外经合作

1、支持在境外新设或并购生产加工企业、科研开发企业,对中方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实际投入的3%给予补助;在境外新设或并购资源开发项目且中方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对新设立或并购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和研发中心(机构)且中方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以上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补贴,对企业支付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等费用给予不超过80%、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补助。

3、对市、县政府批准设立、省商务厅确认的对外劳务集中报名点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六)优化外资结构

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不含房地产等)加快发展,调整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支持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利用外资工作的专业研究和专题推介,对与国内外专业国际投资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对我市重点新兴产业招商的战略研究、制定重点产业专题分析报告和专业招商推介资料予以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支持(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我市在境内外重点地区设立招商代表处和聘请招商代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30%的经费支持;对我市组织的境外重点新兴产业招商专业人才培训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予以一次性奖励,上限不超过投资额的1%,单个机构上限为20万元。

第五条 加强商务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产品设计和贸易促进中心建设

对我市重点规划建设为出口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和贸易促进服务的公共平台,按其实际运营、维护、宣传推广情况,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定额补助。

(二)支持国际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主要支持与市商务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机构,对签订合作协议的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机构根据协议内容完成的专项宣传推广、在线交易会、线下对接会等项目,予以不超过其设备、技术、软件开发投入50%、单个项目上限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合作协议单位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三)支持检验检测、科技研发和质量可追溯平台建设

对为出口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服务的商务平台项目,对农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按照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要求,建立的农产品出口质量溯源和追踪体系项目,予以不超过其设备、技术、软件开发投入20%、上限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市级以上服务外包园区建设公共测试中心、公共数据中心、公共实验室、业务解决方案中心、业务交易平台和业务投诉平台等公共服务设施给予适当扶持。

第六条 支持政策性机构和商会、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一)扩大出口信用保险

鼓励出口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收汇风险。对参加市中小出口企业信用保险联保平台的企业支持标准为实缴保费的30%;对资信调查费支出给予不超过50%补贴。同一企业享受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对中小外经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支持外经贸行业协会、商会、贸易促进机构为各类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会展组织、人才培训、市场宣传、业务咨询、信息发布等服务。具体支持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商定。

第七条 大力支持国际服务外包发展。继续执行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