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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现代农业示范区优惠政策

一、项目用地

(一)进区企业用于发展设施农业、生态农业、畜禽养殖、林业苗圃等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年租金650元/亩。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农业设施投资密度在5万元/亩以上,前3年土地租金全免,后3年减半收取;投资密度在10万元/亩以上,免6年土地租金。在签定复耕保证书前提下,企业在种养殖区临时兴建的看护、仓储等农业生产辅助用房,按农业用地管理。

(二)园区内农副产品加工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采用租赁制,租期30年,租金2万元/亩,投资密度不低于50万元/亩。

二、税费征收

(一)进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5年全额奖励,后5年减半奖励;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5年内全部奖励。

(二)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进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县内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工商企业、农民进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

(三)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年利税200万元以上或带动农户500个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享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进区企业的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由县行政中心根据优惠政策和县政府会办意见进行打包收取;固定资产投入超1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收一切规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园区企业收费。

三、配套服务

(一)园区负责将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农排灌等设施铺设到企业规划红线。

(二)进区企业享受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只需提供项目申报必须的资料即可先行建设,相关手续由引资或服务单位负责办理。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奖的,分别给予15万、10万元的奖励;成功引进推广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5万元的奖励;通过国家“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和8万元奖励。

(四)在争取国家、省有关项目和各类专项资金时,优先上报进区企业。

四、附则

(一)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产业优势明显的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在项目用地、资金配套、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