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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楚州区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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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发[2008]31号

中共淮安市楚州区委 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区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推进富民强区进程,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实现“跨越发展、进位争先,提前达小康”新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植大企业、大集团

1、设立开票销售收入升档进位奖。对当年工业企业开票销售收入达到相应规模的乡镇(部门)给予奖励:当年工业企业开票销售收入新达亿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新达3亿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新达5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新达10亿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2、鼓励大企业以资产、技术为纽带组建具有法人性质的企业集团,带动中小企业集群化发展。对成立企业集团并正常运作两年以上的,奖励领头创办者5万元,同时对组建集团有功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3、设立企业税收贡献奖。对当年入库税收在100—3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给予增量20%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对当年入库税收在301—5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25%以上的企业,给予增量20%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对当年入库税收在501—1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20%的企业,给予增量20%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对当年入库税收在1001—5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企业,给予增量20%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对当年入库税收在5001—1亿元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增量20%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对当年入库税收在1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5%以上的企业,给予增量20%地方留成部分奖励。

二、加快培育列统企业

4、新增列统企业所得税以上年为基数,增长2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奖励企业(退出列统企业后不再享受)。

5、乡镇(部门)原有规模以下企业中,乡镇(部门)在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每多新增一个列统企业奖励所在乡镇(部门)领导10000元,其中党政主要领导奖励60%,奖金由区财政列支;未完成当年列统企业培植任务的乡镇(部门),现有列统企业中每减少一个,处罚所属乡镇(部门)领导5000元,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处罚60%;乡镇(部门)当年列统企业数(含新增)低于上年基数的,处罚所属乡镇(部门)领导10000元,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处罚60%。

三、大力推动全民创业

6、鼓励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在区内离岗创办、领办企业。离岗期间身份不变,保留职级、发基本工资,若无违法违纪行为,年度考核视同称职(合格),并按照政策正常晋升工资,其中,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创办企业实现税收10万元以上的,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全部经济福利待遇。

7、鼓励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离岗从事民营经济工作,时间为3年,工作期间身份不变,保留职级、停发工资,但按照政策正常晋升工资,若无违法违纪行为,年度考核视同称职(合格)。期满后要求继续离岗从事民营经济工作的,需经本人再申请、所在单位、民营局和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将离岗期限再后延三年;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8、鼓励村(居)干部创业。凡村(居)干部从今年起新创办的企业年纳税超过50万元,且符合任用条件的,由区委提名为选任制乡镇领导干部,或明确享受副科级干部经济待遇。如企业年纳税低于50万元或停产的,其相应待遇自行取消。

9、技改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本土企业、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及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四、设立发展专项基金

10、设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区财政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拿出200万元或500万元作为当年的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民营经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机构补助、培育骨干企业、特色产业以及企业人才培训和表彰奖励等。

五、组织领导和考核

11、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乡镇(部门)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保把发展民营企业、新增列统企业和全民创业工作落到实处。

12、由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年底组织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经贸委、民营局、工商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等部门,对各乡镇、部门及企业完成实绩情况进行考核。对涉及企业经营层和法人代表的所有奖励以最高奖励金额为准,不重复奖励。

本《意见》由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奖励措施与区委、区政府已出台文件如有重复,以本《意见》为准。各乡镇和各部门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中共淮安市楚州区委员会

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政府

2008年7月11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区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推进富民强区进程,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实现“跨越发展、进位争先,提前达小康”新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植大企业、大集团

1、设立开票销售收入升档进位奖。对当年工业企业开票销售收入达到相应规模的乡镇(部门)给予奖励:当年工业企业开票销售收入新达亿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新达3亿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新达5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新达10亿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2、鼓励大企业以资产、技术为纽带组建具有法人性质的企业集团,带动中小企业集群化发展。对成立企业集团并正常运作两年以上的,奖励领头创办者5万元,同时对组建集团有功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3、设立企业税收贡献奖。对当年入库税收在100—3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给予增量20%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对当年入库税收在301—5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25%以上的企业,给予增量20%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对当年入库税收在501—1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20%的企业,给予增量20%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对当年入库税收在1001—5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企业,给予增量20%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对当年入库税收在5001—1亿元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增量20%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对当年入库税收在1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5%以上的企业,给予增量20%地方留成部分奖励。

二、加快培育列统企业

4、新增列统企业所得税以上年为基数,增长2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奖励企业(退出列统企业后不再享受)。

5、乡镇(部门)原有规模以下企业中,乡镇(部门)在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每多新增一个列统企业奖励所在乡镇(部门)领导10000元,其中党政主要领导奖励60%,奖金由区财政列支;未完成当年列统企业培植任务的乡镇(部门),现有列统企业中每减少一个,处罚所属乡镇(部门)领导5000元,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处罚60%;乡镇(部门)当年列统企业数(含新增)低于上年基数的,处罚所属乡镇(部门)领导10000元,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处罚60%。

三、大力推动全民创业

6、鼓励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在区内离岗创办、领办企业。离岗期间身份不变,保留职级、发基本工资,若无违法违纪行为,年度考核视同称职(合格),并按照政策正常晋升工资,其中,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创办企业实现税收10万元以上的,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全部经济福利待遇。

7、鼓励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离岗从事民营经济工作,时间为3年,工作期间身份不变,保留职级、停发工资,但按照政策正常晋升工资,若无违法违纪行为,年度考核视同称职(合格)。期满后要求继续离岗从事民营经济工作的,需经本人再申请、所在单位、民营局和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将离岗期限再后延三年;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8、鼓励村(居)干部创业。凡村(居)干部从今年起新创办的企业年纳税超过50万元,且符合任用条件的,由区委提名为选任制乡镇领导干部,或明确享受副科级干部经济待遇。如企业年纳税低于50万元或停产的,其相应待遇自行取消。

9、技改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本土企业、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及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四、设立发展专项基金

10、设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区财政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拿出200万元或500万元作为当年的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民营经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机构补助、培育骨干企业、特色产业以及企业人才培训和表彰奖励等。

五、组织领导和考核

11、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乡镇(部门)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保把发展民营企业、新增列统企业和全民创业工作落到实处。

12、由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年底组织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经贸委、民营局、工商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等部门,对各乡镇、部门及企业完成实绩情况进行考核。对涉及企业经营层和法人代表的所有奖励以最高奖励金额为准,不重复奖励。

本《意见》由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奖励措施与区委、区政府已出台文件如有重复,以本《意见》为准。各乡镇和各部门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中共淮安市楚州区委员会

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政府

20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