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优惠
1 、在市工业集中区和镇工业规划区,为投资者提供“五通一平”( 道路、供电、给水、排水、通讯及土地平整 )的土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使用土地。
2 、在市工业集中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20万元(或符合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要求,下同) 或在镇工业规划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每亩固定资产不低于80万元的工业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格为每亩4.5万元( 不含土地契税、耕地占用税,下同)。其中,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税收回报率高的, 在项目投产达效验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税收返还中奖励1.5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2.5万元/亩。
3、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年租金不高于2000 元/亩。
4、在镇工业规划区兴办工业企业,实行集体土地划拨的,可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每亩缴纳规费17667元。用地在20亩以内的私营企业进入镇工业规划区,也可实现集体土地划拨。
5、在市工业集中区和镇工业规划区内新征建设用地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自愿将所得征地补偿费作为股金参与区内企业入股经营。
6 、市属改制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搬迁至市工业集中区,土地出让价格按第二条执行,原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按工业用途及性质原评估价一次性给予收购补偿。
7 、对于到市工业集中区投资开发工业园区,以及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多、投资规模大和对我市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税收奖励
1、凡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全面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2、进入市工业集中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进入镇工业规划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资企业,所得税除受国家规定的“两免三减半”外,从第6年到第10年本级留成部分50%奖给投资者,内资企业,所得税前2年本级留成部分100%奖给投资者,第3-10年本级留成部分50% 奖给投资者;内外资企业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前3年奖励50%给投资者。
3 、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搬迁至市工业集中区,以新上项目投产前一年的应缴税金为基数(改制企业原地实行嫁接改造的,以新上项目投产前一年的应缴税金为基数,其增幅达到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以上部分),其所得税、增值税新增部分视同进入市工业集中区的内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4、各镇招商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市工业集中区,招商统计考核成果归镇,形成的财力75%归镇结算。对部门引进到市工业集中区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形成财力后,按财政所得部分提取 5%作为预算外资金补助给部门。
三、规费优惠
凡进入市工业集中区的项目,实行统一扎口收费。所有规费由相关收费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经市市核定确认后,由市工业集中区窗口扎口收取,定期分解。
1、政府性基金收取上缴部分(本级零收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每平方米收取0.4元,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每平方米收取3元。工程定额测定费按1‰、建筑安全监督费按0.6‰收取。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工程水费。
3、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委托服务不付费,对委托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服务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按中标价结算服务费用);减半征收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白蚁防治费;不超过下限的70%收取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费、建筑垃圾清运费、土地勘察测绘费、规划测绘放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