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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凡新进入县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县已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1、进县经济开发区的项目,根据投资者的需要,可通过出让、租凭、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区土地在达到“三通一平”标准的基础上,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每亩为4.5万元,并根据用地的性质、土地等级、投资规模、技术含量等因素浮动。一次性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的生产性项目,每100万美元无偿配供土地10亩;一次性投资额超500万美元的生产项目,或经认定属高新技术类项目,除按上述标准无偿配供土地外,另需土地可再予优惠。2、一次性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前二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收,后由财政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50%。3、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一次性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四减半”一次性实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五减半”。上述减免在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实行先征收,再由地方财政返还。4、生产性企业进区在审批和建设期间,各种应收规费一律减收50%;一次性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除工本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5、县经济开发区内生产经营期间,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必须缴纳的规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凡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区内企业有权拒缴。6、供电贴费按投资规模,实施50%直到100%的减免优惠。水增容实施70%的优惠。7、对进区的重大项目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的优惠。8、实行“一条龙”服务。企业进县经济开发区的各类手续由县经济开发区一个“窗口”受理,无偿代办。凡企业有效文本齐备、符合要求的,7日内为企业办理好县内一切进区手续。9、对引进项目进区人员实行招商奖励,凡新引进外商独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3‰奖励;新引进一个一次性投入2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可安排一名人员为事业编制。10、进区的内资生产性项目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