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鼓励外商来我区投资兴业,提高我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对来我区新设立的境内外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生产经营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且对减半征收的税款部分由区财政返还。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超过15年的且符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点项目,从正式计征年度起,地方所得税实行5年免交,5年减半征收。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将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二、从事农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减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按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缴纳所得税部分,由区财政从获利年度起,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五年内按缴纳所得税额度的20%至60%返还。
五、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且增资额占原注册资金40%以上的企业,除享受原来所得税减免的优惠外,地方所得税再减半征收2年,减半部分由区财政返还。
六、外商在我区投资经营期限为十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对纳税情况良好、产品市场前景佳,发展后劲大的企业,视纳税情况,区财政给予年增值税额区留成部分15%至40%返还。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上缴的增值税在第1至第3年中,区财政每年返还区留成部分的50%。
七、为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培育后劲,工业重点投资项目(技改投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协议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应缴纳区权范围的各项规费,免交2/3,缓交1/3,待项目建成后逐年归还。
八、经区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内联项目,参照外资项目执行。
九、为鼓励引荐境外客商来我区投资,我区将按照资金到位金额的5‰至10‰奖励给引荐者。
十、在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型三资企业享受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 本政策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