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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鼓励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创业,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的娄底市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对外来投资者全面放开。鼓励外来投资者采取PPP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

第四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来娄底设立企业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管理中心、财务中心、营销中心、检测中心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所需土地优先供应。

第五条 外来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优先保证产业项目用地,特别向高新技术、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的产业项目倾斜;特大项目(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所需用地实行用地指标单列,优先保障。

第六条 设立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中切块按政策支持企业项目研发、市场开拓、平台建设、人才培训等。

世界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来娄底兴办企业,市人民政府给予企业适当产业扶助支持。

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成功者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帮助企业争取国债资金支持,用好用足国家财政政策。

第七条 引进留学人员和外国专家的,除国家政策规定的特定待遇外,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

“两院”院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签约来娄底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从到娄底工作之日起5年内,由市人民政府发放特别津贴,市人民政府发给的特别津贴与本人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额。

专有技术持有人签约来娄底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如所持有的专有技术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或对产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可以享受前款特别津贴待遇。

来娄底工作5年以上,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外来人士,按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后,可授予“娄底荣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鼓励企业和科技人员进行创新,对获得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发明奖的企业或个人,市人民政府再给予适当奖励。

开发出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或推介应用重大新技术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市人民政府根据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对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持有人,以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入股在娄底投资的,从投资见效之日起5年内,由市人民政府给予特别奖励,其奖励数额与受奖者的股权得利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等额。

来娄底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子女在娄底享受与办厂(中心)所在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托、入学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对所有来娄底的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市项目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全程免费代办各项审批手续。

完善企业投诉服务机制,建立领导与投资者对话制度、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工作制度,对侵犯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条 鼓励各县市区、园区间的合作。各县市区、园区洽谈成功的招商引资项目,因地理位置、规划限制、土地供应或产业配套等原因,不能在本区域内实施的,鼓励到本市其他县市区、园区落户建设。投产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现的产、销等经济指标,原则上三年内按引资方与落户方5:5比例进行分配,三年期满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留给落户方,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按引资方、落户方5:5的比例计算。

第十一条 建立招商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已通过部门联审的项目,由于工作不力而导致项目流失的;由于投资环境问题造成已落户企业迁出市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追责。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部崛起、武陵山片区扶贫开发、国家老工业基地城市、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两型社会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省政府支持娄底转型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娄底市鼓励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娄发[2008]1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