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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为了加快东安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县内外各界有识之士在东安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下列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范围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土地款除外,下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产后属规模以上工业的工业企业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安排就业岗位在200人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和实现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旅游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地项目。

4、实现税收2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条 用地政策

5、投资者新办工业企业所需生产性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给投资者使用。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能自行转让土地。

6、新办商贸流通企业、旅游项目和生产服务性项目所需生产和经营性用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从优供地,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给投资者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拍、挂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规费减免

7、在工业园区内新办各类企业项目以及其他区域内新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省、市级以上的收费和办证工本费以外,实行零规费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行政性规费。

8、凡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行业最低标准的30%以下收取。

凡收取的规费,均采取“一卡管费”包干分配制,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报送县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园区或项目专门服务机构统一收缴,再分配给相关单位。

第四条 水电优惠

9、用电按省定最低目录价格执行;工业用水,按物价核定的最低价格收取。

第五条 财政支持

10、税收按实征收。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竣工投产后,第一至第三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六年奖励50%。

11、对于新办工业企业项目,企业投产后,县财政还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逐年从该企业建设期间、投产后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另外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在白牙市工业园内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项目,奖励30万元~6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80万元~24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300万元~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600万元。到芦洪市工业小区、石期市工业小区落户的工业企业参照白牙市工业园区的奖励比例执行。

12、投资者新办商贸流通、旅游企业,年实现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税收达标后,由县财政给予奖励,第一至第三年,按该企业年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四至第六年,按该企业年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奖励。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一次性安排就业人员在200人以上的商贸流通项目,奖励办法由县委、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13、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按入库税收县得部分的3%给予开发商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