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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总则

1、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置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2、本政策适用于在东安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所有投资者。

第二条 适用范围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以上、税收强度达5万元/亩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

4、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一次性安排就业人员200人以上或年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商贸物流、旅游业、电子商务、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土地优惠政策

5、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项目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提供,同时,县政府根据项目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①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投资强度达到100-150万/亩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给予5万元/亩的奖励;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投资强度达到200万/亩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给予8万元/亩的奖励。

6、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提供,其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①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②国内外五百强企业;③上市公司;④中央、部委、省市在我县投资的重大项目;⑤经省级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⑥生产中国名牌或国际品牌的企业;⑦完成进出口贸易达1000万元以上的进出口贸易企业

以上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具体结算方式为自项目用地摘牌之后一个月内奖励20%,项目正式开工后一个月内奖励40%,项目正式投产后一个月内奖励40%。

第四条 税费优惠政策

7、项目达到准入条件,在规划报建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除环评费,按“一费制”方式收取,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省、市相关规定最低标准的3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省、市相关规定最低标准的20%收取。

8、凡在东安县境内投资第一条规定领域和重点支持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按建设计划如期投资,依法纳税的,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际享有的部分,连续三年将其本年度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9、新办文化旅游、社会事业项目(市场项目除外)年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从应纳税之日起五年内,所缴企业营业税县财政实得部分,前两年按3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2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一次性安排就业人员200人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由县委、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10、凡落户白牙市工业园内的招商引资项目,自建标准化厂房的,县商务局积极为企业争取省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