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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一、 税收政策

(一)、外来投资商来我县兴办实业,地方税按国家规定政策予以优惠。

(二)、凡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 投资兴办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县财政直接所得的部分实行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县财政从预算内全部返还。

2. 投资兴办种植、养殖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其土地使用税县财政直接所得部分,5年内从县财政预算内全额返还。

(三)、外来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水从事农、林、水产,畜牧产品开发的,从有收入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程序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外来投资商兴办的科技生产型企业,对直接用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五)、外来投资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安营业税按工程总造价的3.24%征收,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按交易额的5.24%征收,契税按交易额的2%征收。

(六)、凡在我县境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年超基数县级年所得税收在10—50万元、50—100万元、100—200万元、2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者,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规费政策

(一)、外来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应徼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除证照工本费和应徼省市部分外,县内部分减半收取。

(二)、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企业,其各项规费实行一家收取。

(三)、外来投资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不超过住住房总造价的6%。

三、用地政策

(一)、外来投资企业可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在50亩以上的,其土地出让 让金按评估确入地价的县所得部分优惠50%。

(二)、县外客商(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的,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确认地价最高优惠60%。

(三)、外来企业在土地使用期内,可以出租、抵押、转让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