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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政策

1、凡来我县投资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房地产开发外),或兼并、承包、租赁、收购我县破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从经营之日起,其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二减半”。

2、对重点新办生产、经营型企业或项目,其用水、用电价格在前3年内给予适当优惠;对重点新办用电量大的商业、服务性企业可按动力用电价格收取。

3、外来投资者来我县兴办企业(除房地产开发外)所需用地,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通过依法出让、租用和以土地合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购买企业有形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5、推行项目审批代办制。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属县内审批的有关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上报到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和办理的项目,可由县商务局统一代办。

6、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除房地产开发外),对行政性事业收费,原则上只收取工本费。县本级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7、实行挂牌保护。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由县纪委、监察局、公安局挂牌保护:①年纳税30万元以上;②安置下岗工人100人以上;③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④重点外资企业。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挂牌联系。各重点企业的治安环境,由其所在警区实行挂牌服务。

8、依法对外来投资企业给予保护。政法机关不得随意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来客商和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生产经营活动。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来投资者发放《外来投资者证》,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宗教信仰、生活方式和习惯。

9、实行执法检查报批制。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必须事先到县商务局登记,由商务局派员陪同检查,禁止同一事项交*、重复检查。

10、凡来我县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就学、建房用地、购房等方面享受县城居民的同等待遇。

11、外来投资企业凡每年上交税金(本县所得的)30—50万元的,奖励3000—5000元;51—100万元的,奖励10000—15000元;101—300万元的,奖励20000—25000元;301—500万元的,奖励30000—40000元;501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0元。

12、凡投资数额较大,并对我县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可推荐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