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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鼓励招商引资扩大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域外投资者(包括县外、境外的法人、自然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建的企业和引荐域外投资者来我县兴办项目成功的中介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下同),以及项目承接单位及相关企业。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及加工贸易产业、现代农业、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五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国内500强或拥有全国驰名商标企业投资的、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旅游开发和加工贸易项目。在建成投产后3年内对县本级财政贡献额累计达到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由县财政给予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等额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对地方经济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实行 “一企一策”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教育、科研、体育、邮政等非赢利性的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旅游开发项目;从事新型城镇化、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的,县本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协商收取;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工业项目实行“无费”管理,取消项目投产前的县本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旅游开发项目需占用林地的,项目投产后,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给予植被恢复费的等额奖励;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现代农业、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建设需占用林地的,项目投产后,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给予植被恢复费的50%奖励。

第九条 自企业正式投产或经营之日起,对企业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对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明白卡的方式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收费额度实行一年一定,并在费率上予以优惠。

第十条 鼓励和吸引外地政府、行业协会、工业园、企业来我县依法组织投资、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与我县税收分成,对上述工业企业投产后产生的县本级税收组织方与县政府按4:6的比例进行分成。

第四章 财政扶持及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设立“中方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以县财政2009年预算的160万元为基数,每年按工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20%滚动投入。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投融资担保、专项奖励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对全县本年度纳税县本级所得收入的前5名且纳税县本级所得收入的增幅10%以上的企业给予特别贡献奖;对上年度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包含100万元)、本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企业给予发展提速奖。

第十三条 凡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免检产品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 着名商标和建立省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怀化名牌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五条 对引进社会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县政府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 引进社会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第一产业项目的,按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5‰给予奖励。

2. 引进社会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二、三产业项目的,按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经营年度实缴税金地方财政所得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3. 引进公益性社会事业投资项目(不含垫资建设、经营盈利性质)的,按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加工贸易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商会、协会、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工业园区内购地兴建标准厂房,土地价格按工业用地价格优惠;投资兴建厂房除上级部门规定的收费外,其它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凡在2009年12月底以前建成2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的,县财政给予80元/㎡的奖励,在2010年12月底前建成的,给予50元/㎡的奖励;对兴建厂房获得的财政补贴、厂房租金、分红需缴纳的税收,由税务机关按实征收后,县财政将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对引进加工贸易企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除享受第十五条规定的引资奖励政策外,县政府还额外给予奖励: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项目,奖励10万元;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项目,奖励20万元,依此类推。

第六章 服务措施

第十八条 凡年产值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级领导挂点跟踪服务。

第十九条 实行“一站式”承诺审批制。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县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合署办公,新办企业的各种手续由县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审批权限在本县范围内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权限在市和市以上部门的,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规程给投资者承诺办结期限。

第二十条 凡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项目的立项、环评、审批、办证等手续由县工业经济局、环保局、商务局、工业园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代办。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企业对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效能测评制度,每年组织企业对全县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列入单位、干部年度综合考评,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处理重大安全隐患、治安刑事案件和突发性事件外,部门的一般性公务检查必须尽量减少,并报县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规模大、带动力强、财税效益特别明显的特大型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在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由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向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