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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加快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确保经济增长、财政增收实效,结合溆发(2003)7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介人是经投资者确认的,与我县的项目单位或有关方面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主要人员。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也可以是数个人或数个单位。

第二条外来投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县域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县投入县域以外的资金,举办项目或其他公共事业建设。

第三条凡外来投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人属奖励对象。

第四条 引进外资经过审批在我县新办工业、水电等生产型项目投资规模(不含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在500万元以上,引进后由县财政实行一次性奖励,其计奖标准为:

1、新注册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资金的8‰奖励;

2、投资县内公益事业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按实际到位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资金的4‰奖励;

3、新注册现代农业及其他生产型项目,按实际到位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资金的3‰奖励;

4、其他新注册的非生产型经营性项目,按实际到位用于固定资产投入资金的2‰奖励。

第五条 新引进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属国家政策鼓励,有利于县城建设导向,明确提升县城形象和品位的,在项目竣工后,按其实际到位资金的1‰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对引进外来投资创办生产型企业的,同时享受一次性奖励及税收提成奖励,对企业投产或投入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企业所纳税收入库县财政部分扣除税收成本后的5%奖励给个人、部门及办事处、乡镇,奖金从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解决,办事处、乡镇不重复享受溆发7号文件激励机制中分别按入库税收15%、20%、25%的奖励政策。

第七条 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争取的各类计划外资金,用于举办全县性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且单个项目争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县财政局或相关单位出示有效证明,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奖励,其奖金由县财政列支;用于县内各单位自身建设和经营性项目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奖励,其奖金由受益单位列支。

第八条引进捐赠款,由引资成功者与受益方鉴订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由受益方给予一次性奖励。捐赠款奖励比例可按不低于实际到位资金的5%执行。

第九条县、乡两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运用单位经费引进项目所获中介人奖励,60%留交单位作为工作经费,40%可以由有关中介人个人分配。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属奖励范围:

1、不符合全县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的产业投资项目;

2、项目需注册登记而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

3、国家、省安排的计划内投资项目资金;

4、中介人已在投资方或项目承办单位领取中介费的。

5、企业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

6、属职务行为和运用县财政经费所引进的项目和资金。

第十一条新引进的对溆浦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委、县政府单独制定奖励办法和标准,对中介人、有功人员和有功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设立招商引资信息奖。对于未全程参与项目引进洽谈,仅与我县项目单位或县外经贸局最初建立联系,推介客商的人员,且所推介客商最终在我县投资成功的,授予招商引资信息奖。具体奖励标准为:单个项目信息奖占该项目中介人奖励金额的10—20%,资金在该项目中介人奖励中列支。

第十三条 中介人及信息提供人须在外来资金到位、项目竣工投产或投入使用后,持投资方、信息受理方、载体单位的确认证明和合法机构出具的资金投入证明、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中介人(信息提供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县外经局填写《溆浦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

县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定期对申报资料集中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实地勘查审验,再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奖励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中介人(信息提供人)获奖后应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虚构中介人的行为,除追回所发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