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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加快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问资本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资本,全面实施“工业立市”和“旅游兴市”战略,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速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洪江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洪江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资本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察各乡(镇)、市直各单位政绩和党政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条 积极引进外部资本和技术,聚集外部市场信息;鼓励发展各种外贸进出口企业,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扩大对外贸易;积极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扩大外经经营主体,拓宽劳务输出渠道。

二、投资方式与范围

第四条 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等进行投资。投资方式包括合资、合作、独资、“三来一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技术转让或国际援助、BOT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可在全市范围内投资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农、林、畜、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产品深加工及大型农业结构调整项目;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项目;信息、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改制项目。

三、财政扶持

第六条 投资者凡在洪江市境内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水电开发、淘金、矿产开采、泥制砖瓦、采砂采石等除外,下同),经营期5年以上的,从投产之年起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财政扣除征收成本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级财政前三年金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奖励50%。经营期末满5年的,将收回原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奖励。

第七条 投资者凡在洪江市境内新办的经营服务型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经营期5年以上的,市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奖励份额。

第八条 凡在洪江市新办并经省级相关部门审定认可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外来投资企业或民营企业,在享受本规定第六条奖励期满后,可廷续三年获得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50%的奖励。凡在洪江市投资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并经营5年以上的,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四、土地使用

第九条 凡在洪江市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或民营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和政府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

第十条 投资者凡在洪江市境内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的用地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企业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可先付清征地成本费,余下出让金部分经协商可在5年内分期给付。如改变用途或发生土地转让,将按改变了的土地使用性质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审批或转让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凡投资者在洪江市新办的经营服务型企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大型项目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议出让。

第十二条 凡在市级工业园区新办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可以成本价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鼓励投资者.参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对投资者兴办规模型农业项目、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所需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农业用地流转办法办理手续,政府不收取相应规费。

五、费用优惠

第十四条 投资者凡在洪江市境内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或收购经营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的,免收建设期间市本级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投产后,市本级收取的费用按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 0%收取;属上级征收的则与相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助争取减免;相关部门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2 0%收取;办证(照)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投资者凡在洪江市境内新办经营服务型企业,市本级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建设期间和经营期间均按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 0%征收;属上级征收的则与相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协助争取减免;相关部门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 0%收取;办证(照)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投资1 0 0 0万元以上的项目,收费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更大优惠。

第十七条 今后新出台的收费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减免标准。

六、引资奖励

第十八条 通过引入市外资金或激活民间资本在洪江市境内投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或收购经营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的,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计奖,由受益级财政一次性奖励给引资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引入市外资金或激活民间资本在洪江市境内投资新办经营服务型企业的,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计奖,由受益级财政一次性奖励给引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引资的奖励先由引资人或单位(引进项目、跟踪服务、促成竣工投产者)向市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委办、市政府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每年年终统一兑奖(奖金均含个人所得税)。属单位集体引资的,其奖金可作为单位办公经费收入。

七、投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服务制度。成立项目服务专门班子,代办计划、工商、税务、土地、环保、供水、供电等有关手续。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在本级审批权限之内的,随到随办,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上级审批办理的,由市招商局和有关部门协助,争取尽快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投诉协调制度。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投诉协调中心投诉。协调中心接到投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情况复杂的,处理答复不得超过1 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市政府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并给投资者发放相关证书。

第二十四条 实行检查报批制度。各职能部门对重点保护企业进行的各类执法检查(例行性检测除外),必须先征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外来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对政府各职能部门进行服务质量评议;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l 0号)严肃处理。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外来及民间投资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100万元以上、经营服务型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3 0 0万元以上的,经市招商局及相关部门认可,方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重点工程实行“一事一议”,另行确定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在实施过程中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商处理。国家法律、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洪江市委、市政府原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即行废止。

在建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