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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建设用地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按国家六类工业用地标准征缴。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股资。 2、工业园区落户的规模工业企业,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5万元以上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还可个案优惠。 3、鼓励客商以吸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入股的方式兴办各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入股可以采取定死分红,不参与经营、不负责经营风险“一定二不”的方式。二、户籍政策 投资者及其亲属愿意在本县落户的除由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工本费外, 不再收取任何其它费用。其子女入学、就业等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三、财政税收政策 凡来本县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 00万元以上的,且年创税100万元以上的,对其采取税收目标考核,超目标考核任务连续三年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四、收费政策 1、实行缴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在上年度末将收费项目及数额报县优化办,经审定后县财政一家收取进行分配。 2、固定资产投资在200—500万元且年创税50万元以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中央、省、市部分外,县级所得部分前二年一律只收证照工本费;各种服务性收费,降至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 0%以内,此类收费坚持自愿原则。3、新投资企业办理证照只收工本费,不收取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