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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用地

(一)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在我县新建工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发展前景,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投资者,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500万元、年纳税10万元以上、用地在5-10亩,投资在500-1000万元、年纳税20万元以上、用地在10-30亩,投资在1000-1500万元、年纳税30万元以上、用地在30-60亩,投资在1500-2000万元、年纳税40万元以上、用在地60-100亩的,分别按每亩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价格交纳土地出让金即可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50万元以上、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所需项目建设用地在50-100亩的,实行零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二)客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在边贸经济开发区内办厂,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三年内,企业需购买该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所交租金可抵出让金。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免缴土地租金5年。

(三)客商租赁边贸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标准厂房的,租金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空地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

(四)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作价出资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我县土地人股方只按应分红利的50%分红。

二、税收

(一)对生产性客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3年内,属国家政策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型客商投资企业给予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其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销售额70%以客商将其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人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以此为资本,再投资兴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予以返回,扶持企业发展;客商除其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予以返还,以扶持企业发展上的,可再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客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属于免税目录范围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客商投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可按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返,其中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软件的收人,免收增值税。

客商投资企业及客商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对年净收入在4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客商投资建设专业批发等各类市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经营项目全部放开,5年内可实行定税征收。落户市场内的经营业主,各种税收3年内可按最低起征点征收。

客商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林开发项目,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后3年减半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期满后5年内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由政府作为发展基金投人该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