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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收费政策 1.用电方面。凡投资者在我县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含新、老企业),免收其用电报装费或增容费,大工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如下标准: (1)1—10千伏:平段0.61元/千瓦时;尖峰段1.06776元/千瓦时;高峰段0.80455元/千瓦时;低谷段0.29529元/千瓦时。 (2)35—110千伏:平段0.5810元/千瓦时;尖峰段1.01556元/千瓦时;高峰段0.76569元/千瓦时;低谷段0.28224元/千瓦时。 (3)110千伏及以上:平段0.5530元/千瓦时;尖峰段0.96516元/千瓦时;高峰段0.72817元/千瓦时;低谷段0.26964元/千瓦时。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 2.用水方面。凡投资者到我县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含新、老企业),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免收其用水报装费、水资源费,企业生产用水价格按1.1元/立方米以下收取。用水多的企业,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可自办水厂,并免收水资源费。 3.凡投资者到我县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其应收取的行政性规费,一律实行免收(具体见附表);事业性收费必须经县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县政府批准并按本规定调整的标准收取。凡没有列入本规定收费范围内的收费一律不能收取;经营性及中介服务性收费调整按附表执行,但附表未列出的各项收费一律免收。

二、财政政策 1.凡投资者在我县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企业涉及报建(建设期间)的税收按最低标准征收,征收后县财政所得部分由财政当年返还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投产后其生产经营期间的税赋比照周边地区的中下水平收取。 2.凡投资者在我县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属县内的,其资源税按核定征收。 3.凡投资者在我县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所建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房屋租金税收按租金的5%收取。 4.经营性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 5.鼓励投资者和干部职工在工业园区内购地兴建标准厂房出租,土地价格按工业用地价格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经法定权限批准后,可以集体名义入股建标准厂房。2009年1月底前建成的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奖励100元,2月底前建成的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奖60元。 6.实行“飞地”政策。由沿海地区政府、行业协会、工业园、企业负责依法组织投资、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可按5:5比例实行税收或利益分成,分成时限50年。

三、土地政策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

1.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行业用地标准提供生产经营用地。一般按每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供地2亩的标准,按国家工业用地最低标准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2.凡购买工业园“三通一平”土地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或以上(其中厂房及配套设施投入不低于70%)的生产性企业在供地方面实行财政扶持,扶持的金额用于工业区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标准如下: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供地价格的30%补贴;固定投资每增加200万元补贴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优惠补贴80%;重大项目可一企一议,优惠至零地价。 3.购买工业园毛地,根据不同地段按0.5-3万元/亩供地,重大项目实行“零地价”。 4.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也可依法转让、出租用于相关工业项目。 (二)工业园土地使用 1.允许各投资开发商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定兴建专家顾问别墅、投资商居住活动中心区和“员工村”(员工住宅区)。在征收工业园区的土地中,可安排30%以下作为员工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同时享受本规定有关规费的优惠。“员工村”(员工住宅区)可租赁、出售,凡在“员工村”(员工住宅区)购买住房的员工,可办理本人和随住亲属入户当地城镇户口,公安部门除收取办证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

四、服务管理政策 1.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县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来投资兴办项目的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外来投资者需要缴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集中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取。 2.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外,各部门不能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县政务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都要在醒目位置公布办事内容、程序流程、办结时限、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纪律要求及办事结果等。凡属我县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投资项目,对手续齐备的,主事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基建审批事项等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复;在收到合同、章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批复;对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要向申请者说明具体理由。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联审联批,限期办结。 3.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每个重点项目由一名县级领导进行联系,跟踪项目进度,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管理“十不准”规定,即: (1)除涉及环保监测和安全生产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委、县政府和工业园管委会同意,不准到投资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必须检查的,经严格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的有效证件,并且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投资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强拉赞助、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3)公安干警未经县公安局长批准,不准对投资企业以及企业投资者的居室进行治安检查。

(4)交警、交通、运管、征稽等部门对没有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投资企业的车辆,只纠章,不准罚款和扣分。

(5)水、电供应部门未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准对投资企业非正常停水、停电。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投资企业及投资者本人打击报复、恶意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

(7)任何单位未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查封投资企业的财产、账目和吊销营业执照。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工业园区内企业强买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原材料。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推荐和介绍人员进投资企业就业。

(10)不准强制投资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办证,接受指定性服务从中牟利,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项目引进单位要竭诚为落户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干扰企业投资的人和事,一律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加强治安管理,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在县工业园区设立治安警务区,建立全天候警务值班备勤制度,确保工业园区内社会治安的稳定;在工业园区和政务服务中心各设立一个外来投资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外来投资者的各种投诉。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大胆举报,一经查实,一次性奖励举报人2000—50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其奖金由被举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