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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商到祁阳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祁阳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商在祁阳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工业企业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税收政策

(一)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起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由投资者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后得税的40%税款;对外商再投资扩建,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

(五)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指城建税、城市房地产税、教育费附加)10年;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基础方面外商投资的工业企业,免征地方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祁阳县租赁、购买其他企业,重新办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同等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方面规定。

第四条 用地优惠

(一)外商利用国有土地投资企业、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土地以成本价提供,5年内免交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外商利用国有荒山、荒滩、荒地投资开发,其中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5年,5年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兴办开发性农业、牧业企业的,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10年;兴办开发性林业、旅游业企业的,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20年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或出让等形式取得。

(三)外商投资承包经营集体土地,从事农业开发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外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合同约定,免征行政性收费。

第五条 收费优惠

(一)投资新建项目,在建期间,有关单位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下限标准的30%征收。

(二)对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第3年至第9年,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三)新建外商投资企业,除商业、饮食、服务业外,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在祁阳县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布的招工广告,实行半价优惠。

(四)外商投资企业用水免交除水费以外的任何费用,水价实行综合价。

(五)外商投资企业免交供电贴费,电价实行综合价或按不同类型电价分开计费,由外商自选。

(六)在养老保险金征收方面,凡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前2年免收,第3至第5年按当地标准的50%收取,从第6年起定额征收;对新建厂房生产经营的,前5年免收,第6年至第10年按当地标准的50%收取,第11年起定额征收。

(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代理制。招商局在收到外商提供的全部文件后,召集各有关单位集中办理审批手续,属祁阳县办理的手续,3天内办妥;属上级机关审批的,3天内报批。

(八)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收费登记卡》。所有的规费由县招商局会同财政局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确定标准统一收取,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同时在《收费登记卡》上签字。

(九)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登记卡》。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必须事先到县招商局登记,由县招商局派员陪同检查,禁止同一事项交叉、重复检查。

(十)保障外商的合法权益。不准任意查封、冻结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帐簿、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不准任意限制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人身自由。政法部门办理刑事案件可依法按程序进行,但需向外商说明相关情况。

第六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外商提出申请,县招商局出具证明,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