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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为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全区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对于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摆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行政应诉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的工作责任

全区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以及承办人的行政应诉责任,实行“谁承办、谁应诉”责任制,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对于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本单位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应诉举证并委派一名工作人员出庭,并要发挥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把关作用。

对于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以下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由应诉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答辩举证,委派一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区人民政府作出核发行政审批、会议纪要等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涉诉事项主管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部门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指定应诉承办单位,对指定有异议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区人民政府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归口办理、指定应诉承办单位,对指定有异议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涉诉项目指挥部为应诉承办单位;实施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发布征地公告、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区征地办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其他行政行为的涉诉项目指挥部为应诉承办单位。

区人民政府委托、交办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或者区直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或者受交办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

因历史遗留问题起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涉诉事项所属遗留问题处理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涉诉事项未确定遗留问题处理机构的,由涉诉事项主管部门或属地街道为应诉承办单位,由区政府法制办指定应诉承办单位,对指定有异议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起诉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所涉申请事项的主管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区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配合。

应诉承办单位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答辩举证的需要,要求相关单位提供与行政诉讼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省、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涉诉事项涉及到我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的,所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省、市人民政府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三、着力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

全区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进一步优化应诉答辩材料的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应诉答辩材料。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发送的行政应诉通知、起诉状副本、传票、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书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接收和登记。行政应诉档案材料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

对于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和期限办理:

区政府法制办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2日内,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向应诉承办单位转送相关应诉材料。

区政府办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应于当日转交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上述规定处理。

应诉承办单位收到区政府法制办转送的材料7日内,应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的应诉答辩材料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应诉答辩材料包括答辩状代拟稿、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出庭应诉的负责人或拟委托的其他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对重大复杂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应诉答辩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在收到应诉承办单位的应诉答辩材料2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报送相关区领导审批并通知应诉承办单位到区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应诉手续。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应诉答辩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答辩举证的申请。

四、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开庭前做好出庭应诉各项准备,全面掌握作出涉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按时出庭应诉。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后,拟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且人民法院又不宜更改开庭审理时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委托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意见,应当在合法以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进案结事了。

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各行政机关应认真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义务,妥善化解纠纷。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要认真研究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六、切实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全区各行政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机构,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注重选拔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充实行政应诉队伍,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切实解决行政应诉人员紧缺等问题。

加强培训。全区各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制定行政应诉人员培训计划,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通过召开研讨会、典型案例评析会和举办各类专题讲座等形式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提高行政应诉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本单位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追究。建立行政应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法制办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对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推诿履行行政应诉责任的;2.对应诉承办单位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或者出具相关情况说明不予配合的;3.未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期限内转送相关应诉材料、提交应诉答辩材料的;4.其他未履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应诉责任的行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