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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发〔2017〕17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规范地在我州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积极稳妥推进我州PPP项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土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PPP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他相关机构;所称代表政府出资人是指县级以上国有企业;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具有投资、建设、运营能力的境内外企业,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所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按规取得资质并具专业实力的咨询服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及园区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方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储备、论证、建设、运营、移交、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州、县市区PPP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县市政府办公室内,主要负责州、县市两级PPP项目的日常综合管理。财政局、发改局、金融办、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法制办、国资委、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应本着“简洁高效、科学规范、兼容并包、创新务实”原则,严格执行本操作办法,加强协调配合,优先推进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促进我州PPP项目规范健康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规程,牵头建设和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牵头组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方案联审,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调度考核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涉及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控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金融部门负责指导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融资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提供支持。

法制部门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合同、协议的审查、备案等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督工作,确保项目运作及政府部门、项目实施机构行为的依法合规。

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税务等部门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税费优惠等方面给予保障,依法制订本领域内的支持政策。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策划发起项目,结合部门职能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并制订本行业内项目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操作细则和支持政策。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五条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社会资本方发起的项目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本级PPP办公室,建立本级PPP项目库,并动态纳入发改、财政PPP数据库。

第六条 PPP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库中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根据项目类型、建设内容及规模、经营性等因素初步筛选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可半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PPP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拟定项目实施机构、协助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确定(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其他相关部门作为协助单位)。

第八条发改、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实施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购咨询服务机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咨询机构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确定咨询服务内容及费用支付方式,相关费用从PPP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支付。

发改、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可从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湘西自治州首批PPP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库》中公正、公平择优评选咨询服务机构。

评审小组分别由PPP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出资人、PPP办公室、财政、发改、政府采购办、财务专家各1名代表共7名代表组成。全程由同级发改、财政、纪检监察人员监督。

PPP项目实施机构必须从库中选择3家以上咨询服务机构,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分法按州PPP办公室规定的操作办法执行。

评选入库咨询机构价格超过中标合同上限的和采购未入湘西州咨询机构库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咨询机构采购工作。

第三章项目论证

第九条对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应当履行基建投资项目立项程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PPP项目,应由实施机构根据立项批复文件,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要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衔接。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社会资本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条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须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进行审查。各地应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联审机制的通知》,州政府PPP办公室牵头成立本级PPP项目联审工作小组,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评估、公正透明、规范推进”的原则,对PPP项目的前期条件、模式适用性、运作方式、社会资本遴选方案、投融资与财务方案、投资回报、风险分担、建设运营与项目移交、保障与监管措施、合作协议等十个重点内容进行联合评审,联审工作小组可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其中,项目实施机构在提请联审工作小组审查实施方案前,应完成项目物有所值论证或可行性论证,需本级财政出资的,还应完成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通过实施方案审查的PPP项目,可开展下一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经审查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方案修改后与原立项批复文件不符或调整的,应报原立项批复机关调整批复。

联审工作小组审查通过后形成书面审核结论,并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年度财政支出责任不超出当年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第四章社会资本方选择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起草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

第十三条确定社会资本方候选人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其进行合同确认谈判,州政府PPP办公室牵头并会同本级财政局、发改局、法制办、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单位对合同文本进行联合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署PPP项目合同。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合同文本由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统一打印后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

第五章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社会资本方依法并按照承诺文件、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的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项目合同承担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须政府出资的,政府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必须于项目合同签约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区注册成立。

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补充协议等应当提交同级PPP领导小组审核。未经政府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项目融资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负责,政府不得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金融机构接洽、融资谈判及融资交割等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本级PPP办公室,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融资情况进行监管,一旦发现违约行为,应立即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出具书面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应将整改情况送项目实施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及概算调整时,应严格按相关程序办理调整审批手续。项目实施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送本级财政局备案。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本级财政局、审计局、发改、住建等相关单位,每半年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本级财政局、审计局、发改、住建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设计、质量、工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项目进入运营期前,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本级PPP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确认项目总投资及调整计算运营期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和完善项目运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送本级财政局备案。对没有设置运营绩效评价的项目,本级财政局不得支付财政补贴。项目运营期间,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本级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对项目运营情况及项目质量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每一个运营年度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会同本级财政局,根据合同约定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政府应支付给项目公司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各项目最后一期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应在项目完成移交后支付。相关资金通过专户拨付,专账管理。

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项目,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本级财政局及政府有关部门,每3至5年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营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PPP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本级PPP办公室研究应对措施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相应措施,必要时人民政府可指派项目实施机构进行临时接管,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项目,并按项目合同相关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六章项目移交

第二十三条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PPP项目管理办公室经报政府同意后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项目接收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审定后方可实施。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技术法律文件以及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配合做好项目移交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移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相关各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评价结果作为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决策参考依据。

第七章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级PPP项目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等PPP项目参与主体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提供项目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信息公开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公众的反馈信息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监督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州PPP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