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发〔2017〕18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各单位:

《湘西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湘西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担保行为,推动规范合理运用新型融资模式,避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是指州、县市政府在省确定的限额内,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和非政府债券形式债务余额形成的债务。它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它包括省代发的一般债券举借和非政府债券形式债务余额。

专项债务,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务。它包括省代发的专项债券举借和非政府债券形式债务余额。

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州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州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

疏堵结合,规范举债。严格执行省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的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分清责任,自担风险。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在省政府对我州政府债务总量控制的限额内,州本级和各县市区将本级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分类处置,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严格规范新增债务管理,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风险预警,强化监督。综合应用负债率、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各县市区及州级政府债务进行风险预警,建立债务公开、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条明确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性债务,通过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的规模控制、债券发行与置换、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债务规模控制、债务统计、债务资金使用及偿还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债务控制总量,做好政府投资计划使用债务资金的安排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的新建项目;

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监管和引导工作,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的行为;

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完善制度和规范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章举借和担保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公益性项目融资需求,编制下年度政府债务举借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

第七条全州政府债务不得突破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州财政局在全州举债额度内应当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县市区和州级部门债务举借计划、债务风险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举债限额,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政府债务举借应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由州、县市区逐级申报,省财政厅在批准的政府债务举借额度内为各级政府统一发行一般债券或专项债券,州和县市区不得自行举债。

第九条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运营。社会投资者或其与政府合作的项目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但不承担项目公司偿债责任。

第十条州本级和各县市区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也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三章使用和偿还的管理

第十二条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务预算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要主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按要求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州本级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州本级和各县市区要在一般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一般债务的偿还资金,在基金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专项债务的偿还资金,确保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按期偿还。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筹措、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确保本部门、单位到期债务的偿还。

第四章存量债务处置

第十四条州本级和各县市区要加快清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不得以政府名义举债,新增政府债务。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基础上,通过合并、转型、关闭等方式,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以政府名义举债的问题;确需保留的,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可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资产重组等方式,改制为一般企业,解除政府偿债责任,其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

第十五条以近期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确认,对存量政府性债务进行甄别。对各级、各部门举借的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对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政府或有债务,政府依法依规应当偿还的部分,要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存量债务的原有债权和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州本级和各县市区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债务的偿还。

第十七条对政府债务,州本级和各县市区要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资产处置偿还债务。州本级和各县市区可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对政府负有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政府要依法依规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举债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期限,按期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要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第十九条州本级和各县市区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属于保障性住房、棚改、异地搬迁等领域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可在过渡期内继续按协议融资,推进项目建设,融资规模要纳入预算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解决后续融资。

第二十条政府性债务项目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州财政局监督与管理,债务资金使用人应按计划将还款资金缴入财政国库。到期债务不能按期偿还的,州财政局对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采取预算约束和上下级资金结算等措施促其到位,并对使用州级政府性债务资金建设的项目所获得的补助或收益,优先用于债务偿还。对于违反政府债务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不按时偿还债务本息,影响债务资金使用信誉的,由监察部门严格追究项目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最终债务人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政府性债务形成的资产,举借方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资产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属于国有企业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章风险预警

第二十二条州财政局应以负债率、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设置风险警戒线。根据各县市区债务风险超过警戒线程度,确定风险预警区和风险提示区。

第二十三条州财政局每年根据各县市区债务风险预警指标,对风险预警区、风险提示区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抄送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州政府对风险预警区的县市区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部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债务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并将预警情况上报同级政府。对超过警戒线的部门和单位,同级政府要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其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按期将债务规模降低到警戒线以下。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对于列入风险预警区名单的县市区,要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制定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分类妥善处置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不得新增债务余额,从严控制项目规模,加快可变现资产处置,统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之外的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一切可偿债财力,以及通过政府债券置换,加大偿债力度,在规定期限内将债务风险降至警戒线以下。

对于列入风险提示区名单的县市区,要合理安排预算,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将债务风险控制在警戒线以下。

对于达到启动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条件的县市区,要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启动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第六章债务统计与公开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数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本级政府性债务数据的审核和汇总,按财政预算级次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经同级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公开本级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和担保、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以及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逐步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本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期限结构及融资成本、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主要财务指标等情况,以及债务风险状况。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州、县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违法违规采取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BT回购、垫资施工、延期付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第三十二条各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不得在预算之外违规违法举债,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债务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担保法》,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不得通过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或制发内部文件、通知、会议纪要,明确由政府及其部门承诺最低收益、兜底还款、将还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为企业、单位融资提供担保承诺;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将政府性债务审计与年度预决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建立“借、用、还”各个环节的常态化债务审计机制,应把政府性债务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州财政局对处于风险预警区的县市区从严控制举债限额,新增的债务资金只能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不得用于新建项目。对超出风险警戒线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从严控制举债额度,新增债务只能用于偿还存量债务,不得违规增加债务余额。

第三十七条州、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政府性债务和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的统计监控,定期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情况,并报告专项建设基金、PPP模式、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新型融资模式中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违规举借债务、为他人提供担保、挪用或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州县市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条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州银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对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违法违规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违反本办法、管理不力、债务风险大幅攀升的县市区和州级部门,要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国家、省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异地搬迁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采取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出台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