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扶持“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株洲市扶持“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扶持“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株洲市扶持“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持“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其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作用,根据《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菜篮子”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蔬菜、肉禽等“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供应、流通和保持价格稳定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择优选项;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扶持对象与重点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基础建设。扶持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抗灾能力和方便农事操作、减少劳动强度,以及有利于增加“菜篮子”产品供应的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和提升工程。

设施配套。扶持提升“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产出能力、提高产品商品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改善基地生产环境的生产设施与生产装备,以及有利于增加“菜篮子”产品调运、供应能力的流通设施与装备。

直供直销点补助或直供直销规模奖励。鼓励“菜篮子”基地开展直供直销和配送业务。

价格调节补助。对开展“菜篮子”产品直供、直销、配送等新型农产品物流业务的“菜篮子”基地,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实行应急管理、平价让利销售时,降价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降价直销补助。补助金额以实际发生情况为依据。

生产受灾补助。对市政府重要的“菜篮子”基地遭受自然灾害时,按受灾程度对损毁的农业设施和农产品给予一定的灾后救济补助。

第五条 扶持对象:“菜篮子”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三大领域中,服从政府稳定市场价格调度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养殖大户、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篮子”产品平价店等。

第六条 扶持重点

“菜篮子”农产品生产领域重点扶持取得国家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种植面积在200亩以上或特种养殖面积50亩以上的生产基地。

流通领域重点扶持有利于增加“菜篮子”产品调运、流通和储藏的设施配建。

销售领域重点扶持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购置质量检测设备、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张贴在直销店显眼位置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店。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报扶持“菜篮子”项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养殖大户等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规范。

第八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的有效资料。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基本情况、申报理由、申请支持方式及金额等;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应同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利息结算凭证。

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

项目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的复印件等。

申请支持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相关文件、图片、相关证明材料等。重点扶持的种植养殖生产基地需提供国家农业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重点扶持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店需提供购买检测设备的有效票据等。

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项目申报审批表。

其他有关项目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每年3月底前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制定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表,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扶持重点、申报内容、条件和要求。

每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结合当地“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供应、流通等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实地考察和审核论证,确定拟扶持项目,并按规定及要求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各地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复审、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扶持方式为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

直接补助扶持资金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当地价格水平、成本支出等实际情况确定,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1.生产领域项目资金的分配主要从种殖面积、是否种植国家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以及认证的等级、是否为特色养殖等进行综合考量。

2.流通领域项目资金的分配主要从调运、流通和储藏设施配建的规模进行综合考量。

3.销售领域项目资金的分配主要从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的完善程度、质量检测设备的性能等级等进行综合考量。

贷款贴息数额根据项目贷款额、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及专项资金安排规模综合确定。

单个项目不得同时享受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同时连续扶持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分配方案的确定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复审通过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拟定年度扶持项目及资金建议安排方案,并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政府批准。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联合发文,并及时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市发改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财政资金使用明细及服从政府为稳价安民对市场的统一调度等重要内容,明确其保供稳价相关责任和义务。财政部门在签订协议后按程序尽快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项目单位亏损等与“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供应、流通和价格稳定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完善监管手段,细化监管内容,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每年11月底前,对扶持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接受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