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CR-2017-09040
株洲市财政局文件
株财发〔2017〕47号
株洲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非税〔2013〕1号)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日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发放领用
财政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有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按规定填报《株洲市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或《株洲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领用申请表》,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的有关依据,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
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再次购领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购领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资金已按规定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办理核销手续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其中“3个月的使用量”应根据以往年度票据平均用量测算或者按单位从上一次购票时间起算3个月的实际使用量作为衡量依据。对于由于业务开展等原因需领用超过3个月使用量的,应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批后予以发放。
用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规范财政票据领用,避免造成票据积压和浪费。要严格控制空白票据作废比例,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依据单位实际情况,视票据浪费情节轻重,暂停单位供票并要求整改。
票据代开制度。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对符合财政票据使用范围的事项,依申请予以代开财政票据。申请代开财政票据的单位应提交《株洲市财政票据代开申请表》(见附件3)、证明款项性质和来源的有效文件或协议,经审核批准后予以代开。
二、财政票据使用
用票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设立、登记票据台账,定期报告票据的购领、使用和结存情况。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确保执收的收入及时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一般应按日进行集中汇缴。
单位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如发现有上述问题,应立即停用该本票据,并及时报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处理。
开具票据时必须认真、负责,做到书写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严禁涂改、撕毁、转让、出借、代开、擅自销毁和拆散票据及重复使用。
禁止执收单位转让、出借、代开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灭失财政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告作废。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名称、购领证号、遗失票据名称、字轨、数量及起止号码等。
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已填用的票据存根,必须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应为5年。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严禁使用过期作废票据,严禁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互相串用混开。不按规定使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执收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
按照湖南省关于推进移动支付和票据电子化的要求,各单位应减少纸质票据使用,其中票据领用量大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医疗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尽快实现内部票据电子化。市财政将以票据使用减少量为考核依据,安排一定的补助经费。没有达到文件要求进度的,财政部门将减少票据供应。
三、财政票据的核销
用票单位的票据专管员应在领用新票前认真清理票据,与相关账簿核对后填写《株洲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单位财务印章,于购领新票前提交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查。联网单位还应同时通过征收系统软件发送核销申请。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用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对于机制票据,采取自动核销的,要求将作废的票据按每册20份单独装订;采取手工核销的,根据用票单位实际情况,将票据按顺序装订成册。未按要求整理、保管和装订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权拒绝核销。
财政票据实行“核旧领新”制度,在领用下季度票据之前,必须核销上季度所使用的票据。如因业务需要,允许用票单位留存部分票据周转使用,周转使用的票据必须在下次领用票据前完成核销,每次票据核销的数量至少为上季度领用量的三分之二。
用票单位和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盘点财政票据库存,确保账实相符,防止票据积压。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用票单位票据结存情况,督促单位及时核销票据,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用票单位连续两年未办理票据领用或核销手续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注销其财政票据领用资格。
四、财政票据的保管
新购领票据的保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相关制度,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已核销票据的保管。已核销的票据,年度结束后单位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保管。《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联体电脑票,原则上每100份装订成一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票,原则上每10本装订(或捆)成一册;其余订本式的财政票据原则上每5本装订成一册。相对应的核销申请表也应该按顺序装订成册,按会计档案保管要求保管。
五、财政票据的销毁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用票单位按顺序清理好票据存根,填报《株洲市财政票据存根销毁清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销毁,但原则上不低于3年。
六、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用票单位应当自觉主动接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票据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用票单位应按要求参加票据年检,接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单位上一年度领用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以及收入收缴情况的检查。每年票据年检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将票据年检情况进行通报。
票据填开不规范和使用过期票据的用票单位,要求追回相应联次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批后作废核销,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其票据供应。
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混开串用的,要求用票单位重新开具相应票据,追回混开串用的财政票据,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批后作废核销。情节严重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票据领用资格,今后根据单位业务需求,对符合财政票据使用范围的事项依申请代开。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用票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手段,结合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依托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对财政票据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督。
附件:1.株洲市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
2.株洲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领用申请表
3.株洲市财政票据代开申请表
4.株洲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
5.株洲市财政票据存根销毁清册
株洲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株财发【2017】47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