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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祁东县应征公民拒绝和逃避服兵役惩处办法(试行)》的通知

QDDR—2017—01010

祁政办发〔2017〕26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东县应征公民拒绝和逃避服兵役惩处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祁东县应征公民拒绝和逃避服兵役惩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祁东县应征公民拒绝和逃避服兵役惩处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征兵工作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拒绝和逃避服兵役行为性质界定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和征集的;

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入伍后因怕苦怕累、不安心服役、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主动申请离队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

入伍后,散布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言论,编造病史或捏造打架斗殴、嫖娼、吸毒、参加黑社会组织等违法犯罪事实,或以跳楼、自残、自杀等极端手段威胁,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而被部队退兵的;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其他妨碍兵役工作行为的;

单位明知是拒绝、逃避服兵役人员或逃离部队军人还聘用的;

其它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条 拒绝和逃避服兵役行为查处程序

登记立案。各乡镇武装部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将涉嫌违反兵役工作法律法规的事实材料上报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武装部确认需查处的,填写《兵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登记立案。

调查核实。登记立案后,在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部队交接的同时完成证据搜集,由县人民武装部会同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涉嫌违反兵役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拟定意见。对当事人的兵役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后,由县人民武装部提出处罚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权利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或者经审查其陈述申辩、听证理由不成立,由县人民武装部报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文书送达。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后,依法予以送达,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条 拒绝和逃避服兵役行为惩处措施

对拒绝和逃避服兵役的当事人作如下惩处:

1、对违反第一条相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处以罚款。由被处罚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执行,并出具有效票据,罚款上交县财政行政处罚专用帐户,列支下年度县民政优抚安置经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县人民武装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对违反第一条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在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3、将拒绝和逃避服兵役行为定为“严重失信行为”。把当事人列入祁东县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告,并上传公安网备案,实施“联合惩戒”。

对违反第一条相关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对单位主管、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对于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送:县人武部,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9日印发

QDDR—2017—01010

祁政办发〔2017〕26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东县应征公民拒绝和逃避服兵役惩处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祁东县应征公民拒绝和逃避服兵役惩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祁东县应征公民拒绝和逃避服兵役惩处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征兵工作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拒绝和逃避服兵役行为性质界定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和征集的;

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入伍后因怕苦怕累、不安心服役、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主动申请离队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

入伍后,散布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言论,编造病史或捏造打架斗殴、嫖娼、吸毒、参加黑社会组织等违法犯罪事实,或以跳楼、自残、自杀等极端手段威胁,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而被部队退兵的;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其他妨碍兵役工作行为的;

单位明知是拒绝、逃避服兵役人员或逃离部队军人还聘用的;

其它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条 拒绝和逃避服兵役行为查处程序

登记立案。各乡镇武装部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将涉嫌违反兵役工作法律法规的事实材料上报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武装部确认需查处的,填写《兵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登记立案。

调查核实。登记立案后,在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部队交接的同时完成证据搜集,由县人民武装部会同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涉嫌违反兵役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拟定意见。对当事人的兵役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后,由县人民武装部提出处罚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权利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或者经审查其陈述申辩、听证理由不成立,由县人民武装部报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文书送达。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后,依法予以送达,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条 拒绝和逃避服兵役行为惩处措施

对拒绝和逃避服兵役的当事人作如下惩处:

1、对违反第一条相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处以罚款。由被处罚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执行,并出具有效票据,罚款上交县财政行政处罚专用帐户,列支下年度县民政优抚安置经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县人民武装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对违反第一条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在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3、将拒绝和逃避服兵役行为定为“严重失信行为”。把当事人列入祁东县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告,并上传公安网备案,实施“联合惩戒”。

对违反第一条相关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对单位主管、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对于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送:县人武部,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