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厂房及生产性配套用房,不纳入人防易地建设费用征收范围。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面积复核、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施检测、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等涉企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引导其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有收费幅度规定的,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取消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费、宗地图件绘制费、测量成果利用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城建房产档案利用服务费。放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收费。
2.降低用电成本。根据国家相关工商业用电价格下调政策,落实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标准。贯彻落实《湖南省降低大工业电价工作方案》精神,积极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加快实现园区企业“打捆”进行电力直接交易。加快园区电力体制改革,独立或联合开展售电业务,降低园区企业用电成本。鼓励产业园区对符合能耗标准的重点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适当电费补贴。优化工业企业用电服务,合理降低用电成本。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大工业基本电费自主选择按容量计费或按需量计费。实施“两电”分离,根据工业企业申请,供电企业到厂区核实,对员工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执行居民类电价。依照省发改委《关于采取电价措施扩投资稳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供电企业在受理工业企业变压器报停业务时,采取更加灵活的操作办法切实帮助工业企业节省基本电费。免费为大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和无功补偿设备。工业企业可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降低用电成本支出。对园区和企业自建双回路和双电源供电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3.降低用地成本。工业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前景较好、经营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园区初审,财政、经信、地税等部门复审后,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部分的30%计算予以安排相应资金扶持,最长年限不超过3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
4.降低用工成本。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费率由1%降至0.7%。落实失业保险稳岗等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三类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50%给予稳岗补贴;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4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全面促进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的,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属于技能岗位紧缺职业的,补贴标准上浮10%。加大园区用工补贴,对市城区内各院校推荐其应届毕业生到市本级产业园区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工服务补贴;市城区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到市本级产业园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工作满一年的,补贴1200元/人;工作满两年的,第一年补贴1200元/人,第二年补贴1800元/人。支持创业就业,对贫困地区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政策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500元。认真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
5.降低物流成本。完善全市交通物流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湘南国际物流园建设。加快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尽快出台物流业降本增效措施。。优化公路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办理流程,简化个体运输道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年审手续。全面规范高速公路、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规范物流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交通等综合执法。
6.降低融资成本。依法充分吸纳社会资本投入扩大中小企业转贷周转应急资金规模,有效平抑社会短期融资利率。鼓励各产业园区按照规定和程序设立国有独资的政府性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专业为园区小微企业提供“过桥”转贷和小额贷款服务[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及各产业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出资,新设、参股或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覆盖各县市区及各产业园区的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担保,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服务,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郴州银监分局、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银行]。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园区应公开竞争性选择存款银行单位,将银行对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支持情况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建立银行恶意抽逃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对银行向工业企业已承诺续贷、企业满足先还后贷条件下而不实际续贷等恶意抽贷、压贷行为,一经查实,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及园区财政部门转出不少于两倍于抽贷额的财政性存款。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脱虚向实,稳定和扩大工业企业贷款存量。对工业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5%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35%以上,且执行央行基准利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督促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等政策要求。认真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尽责等方面的差异化监管政策,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取消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顾问、咨询等收费项目,适时组织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由市发改委会同银监部门,对有企业举报并经查实或银监部门检查中发现有此情况的,按规定处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郴州银监分局、市政府办公室]。
7.降低税收负担及水、电、燃气成本。税务部门应及时主动联合园区,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上门宣传、辅导力度,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依法依规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提前征收税款”等现象。新增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中包含的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在符合单位产值节水标准前提下,据实调整生产用水计划指标,避免征收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8.大力培育产业链。采取预算安排、预算追加、资金整合、资本投入等方式筹措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有色金属、石墨新材料、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矿物宝石等产业链发展。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四年“行动计划”,加大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
9.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以“盘活存量、做大增量”为总基调,实施企业“倍增计划”,着力推进产业总量扩张、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对产值过亿元且税收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在未来3年内企业承诺产值与税收能实现倍增且制定分年度发展目标规划,每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6%,由各县市区、园区每年度按照企业税收增量本级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用于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购买管理提升服务、加大研发投入或贷款贴息等。第三年度末,对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由市财政按照企业三年税收增量市级分成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鼓励园区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发展效益奖和新入规奖。
10.强化招商支持。落实《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大招商力度。支持主导产业错位招商,各县市区、郴州高新区、郴州经开区分别明确2个当地发展的主导产业,进行项目深度开发包装招商,对财税贡献率和资源利用率高、投入产出比大的招商项目,前期准备应该达到“七通一平”、有可供挂牌的成熟土地或可供出售、出租的标准厂房。鼓励现有企业及相关单位联合科研院所深度包装相关产业链项目、以商招商项目。提高招商项目审批办理时效,招商项目所涉审批办理手续由所在园区全程代办、相关职能部门快办特办。每个重大招商项目由1名市级领导联系,按照“五个一”要求从招商洽谈到项目履约开工、建设经营全程协调服务,一包到底。鼓励政府购买招商服务。根据中、省有关购买招商服务的文件精神,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与海内外投资促进机构、经贸合作服务机构、华侨华人团体、境内外商会协会、中介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支持引进较大规模的外来投资企业,对引进市外客商来郴投资的个人、商会、中介公司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在本地新办配套企业,按照郴州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相关标准进行奖励和支持。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完成增资审批手续且到位资金突破500万美元的,由受益财政按该实际到位外资部分的千分之一奖励给企业。新落户外资企业投资者来源地突破我市现有的国别或境外地区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支持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和高新企业、知名龙头企业。对引进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或内资2亿元以上的产业招商项目,直接列入当年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绿色通道”。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或民企500强企业,由当地政府决定扶持政策。鼓励在郴企业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对每引进一个实际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配套项目或补链型产业项目,待项目开工投产后,由受益地财政一次性奖励以商招商企业10万元。鼓励引进总部经济。对新迁入郴州市且第一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总部,可由县市区或园区财政按当年纳税额本级分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11.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鼓励企业上市,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相关部门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为企业开展上市辅导[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积极用好用活政策,主动服务,为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努力创造条件,优化企业上市环境,帮助推动企业加快上市,鼓励企业通过多形式、多层次上市直接融资[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办公室]。
12.扶持“智能制造”。为推动“中国制造2025”战略,设立郴州市智能制造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项产业基金。对智能制造试点企业采购成套智能装备进行生产线智能化改造的予以奖励。设备租赁公司购买的智能制造装备不享受本政策,从设备租赁公司租赁智能制造装备进行生产的本地企业,可享受相关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市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工信部智能制造专项扶持的企业,市级给予50万元奖励。进一步支持企业打造智能制造品牌,支持企业建立智能制造共性技术平台,并对提供智能制造升级服务的企业给予支持。
13.扶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本市企业采购认定的首台智能制造装备,由受益财政给予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补贴,补贴比例为产品售价的10%,关键零部件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单机产品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成套设备的关键部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本地化率超过60%,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建立首台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对生产国家首台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制造企业,对其保费支出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
14.支持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工业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企业,且继续保持生产的,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多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15.推进企业服务。鼓励市政府相关部门与县市区、园区积极搭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购买服务,为广大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管理升级、技术创新、上市融资、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共性问题提供公益性培训指导和服务。
16.鼓励企业扩大国内外市场。对网上销售年成交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当年企业产生的外贸进出口业绩、企业参加由省商务厅组织的境内外展会以及企业经商务部门备案自行参加的境外专业展会,按照郴州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精神给予进、出口奖励和展位费补贴。对外贸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按照《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标准给予补贴。
17.鼓励两型产品采购。由市财政局及时办理并发布《郴州市两型产品目录》。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支持两型产品在政府性投资和采购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在制定投标文件、拟定招标需求时,应该将优先、鼓励使用两型产品的承诺,作为实质性内容加以明确;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两型产品政策功能的实施监管。每半年,由市政府督查室对主要单位采购两型产品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于企业投诉后经查实故意不落实两型产品采购政策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由市优化办及时受理、查处并通报[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四、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18.优化项目审批。落实“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建立项目“一次性办结”审批制度,确保一次性告知到位,合并部门内部审批环节,实行部门之间并联审查,规范中介服务管理,推进项目在线审批,推行模拟审批方式,建立园区“捆绑”审批模式,健全审批监管机制,加强审批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市发改委、市电子政务中心、市委编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为加快园区内产业项目建设进度,对已完成土地摘牌与用地规划审批的制造业产业项目,可提前进行规划放线,用于开展场地平面和竖向整理工作。
19.完善法制环境。细化、量化对企业执法标准,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和“以罚代管”[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依法推行“三步式”执法;规范涉企检查,同一监管事项禁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及所有开展涉企检查的市直部门]。
20.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全面清理偿还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欠款。深入推进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建立实施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制度。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21.加强落实监督。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各单位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应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流程、责任科室和服务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并公开发布。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优化办等部门,每半年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受理和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将检查落实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单位]。
22.奖励政策说明。本文件所涉奖励政策与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已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工业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我市于近日制定了加快工业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